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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一位民眾有感媳婦長年照顧,分別於2018年12月及2019年12月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沒想到2020年民眾過世時,被國稅局發現這2筆共400萬元的贈與財產,因而要求繼承人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的他人的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也免徵贈與稅。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的贈與行為發生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孫子女、孫媳婦、孫女婿、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有繼承權人或與繼承有關係的人,則該贈與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民眾的案例,民眾分2年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因均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2年度皆無申報及繳納贈與稅,但民眾在2020年6月死亡後,繼承人未依規定將贈與媳婦的400萬元現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因此除補稅外並處罰鍰。雖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經國稅局解說相關法令後,已撤回復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特別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依法應視為遺產,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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