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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既有疾病未告知卻在投保後造成失能 殘廢保險金可照領

保險公司卻認為,翁男失能是投保前既有疾病所造成,因此拒絕給付保險金。(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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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購買保單確實填寫健康告知事項很重要,是否為投保前後的同一疾病所造成的失能、死亡,都會影響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一名男子投保醫療險之後確診舌癌切除腫瘤,以永久喪失言語機能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但保險公司卻認為,這項失能是投保前既有疾病所造成,且該疾病未在投保時告知,因此拒絕給付保險金。不過,這項拒賠的案例,最近遭最高法院打臉。

有位翁姓男子在100年3月30日至4月4日期間,因口腔黏膜纖維化,至中山醫院住院手術治療6日。又在101年3月14日至16日期間,因同病症在中山醫院住院3日並進行手術;且術後於101年3月23日因口腔黏膜纖維化嚴重而無法張口。後來翁男於101年4月與國泰人壽前手幸福人壽、全球人壽以及遠雄人壽投保定期壽險,但投保時未告知曾口腔黏膜纖維化就醫的事。

翁男在民國103年3月17日時因罹患左舌惡性腫瘤至中山醫院進行腫瘤切除手術,並於104年6月15日,經耳鼻喉科醫師評估,確認永久完全喪失言語機能。於是他以相關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殘廢保險金時,卻被保險公司拒賠。

保險公司認為,翁男是隱匿就醫事實投保。且殘廢的體況,不論是喪失咀嚼機能或喪失言語機能,都是投保前疾病,即同一疾病的病程發展致殘廢,依保險法規定及實務見解,本次殘廢不是契約保險範圍,主張保險公司沒有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義務

此案在一、二審時皆判翁男敗訴、保險公司不必理賠,但到了最高法院卻出現大逆轉。

最高法院引用保險法第127條之規定,當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或已妊娠時,仍可訂立健康保險,保險契約並非當然無效,僅保險人對投保時已存在的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但對承保期間所生的疾病,仍負保險給付之責。翁男發生「永久喪失咀嚼或言語之機能」,保險公司應依契約給付殘廢保險金,且翁男也是以「因疾病所生之失能」請求保險金,因此失能給付的約定應屬健康保險性質,不能直接以契約無效為由主張拒絕賠償

另外,翁男在投保前、101年3月16日時,經診斷有「口腔黏膜下層纖維化症,包括舌部」,投保後至103年1月15日期間,口腔及舌部只有良性腫瘤,到103年1月20日才確診有「舌基部惡性腫瘤」,最高法院認為,對於投保前後是否為「同一疾病」,仍需要再敘明理由。因此判定原判決廢棄,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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