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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消息

2020/09/12

符合三大要件 勞保「傷病給付」可補助薪資損失

勞工因傷害或疾病,在治療期間有薪資損失時,勞保有提供「傷病給付」。(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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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勞工因傷害或疾病,在治療期間有薪資損失時,勞保有提供「傷病給付」。一名簡小姐指出,自己腎炎住院18天,出院後也在家休養了10幾天,雖然健保幫忙付了大部分的醫療費用,但卻一個月沒薪水領,同事告訴她勞保可以補助薪資,但只限住院期間而且還要扣掉前3天。讓她疑惑為何補助要限制僅在住院期間、還要扣掉3天,以及自己可以領到多少補助。

勞保局指出,簡小姐同事所提的補助,指的就是勞保的傷病給付。勞保傷病給付的目的在於補助被保險人因傷害或疾病在治療期間所導致的薪資損失,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在傷病治療期間仍能繼續工作,或投保單位仍提供原有薪資的話,就不能申請傷病給付。

也就是說,「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及「治療中」是申請傷病給付的三大要件。但是傷病期間若是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的話則例外,被保險人還是可以請領傷病給付。

此外,如果傷病期間雇主仍提供部分薪資的話,也一樣符合請領要件。這部分在傷病給付申請書中,會有一欄詢問被保險人傷病期間領取薪資的情況,只要勾選「未取得」薪資或「取得部分」薪資,就可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普通傷病僅補助住院治療期間,若是職災傷病則包括門診治療期間也可請領給付。

 

至於傷病給付的標準,若是普通傷病可補助5成薪,也就是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0%給付,最長可給付6個月,但若發生事故前的勞保年資合計達一年者,最長可給付到一年;若是職業傷病則給付金額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給付,給付期限最長為2年,但第2年的給付金額降為50%。

對於補助期限的限制,勞保局指出,實施社會保險的世界各國對傷病給付多設有一定等待期間,除了適當保障被保險人之外,也需要兼顧保險財務的負擔程度,因此參照多數國家勞工保險規定,自不能工作(住院)的第4日起發給給付,此3日稱為等待期。被保險人少領3日傷病給付金額雖少,但保險基金則積少成多,可將此用來支付重傷、重病者的大量傷病給付。

案例中簡小姐雖然一個月都沒有拿到薪水,依規定她只能請領住院期間的傷病給付,她住院18天扣掉前3天共可領到15天,假設她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6,000元,那麼她就就可以領到9,000元的勞保傷病給付。

計算方式為:36,000元÷30×50%×(18天-3天)=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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