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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紀佳妘
一名蔣姓男子曾投保一張防癌險,多年後不幸罹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告知因未繳保費已失效,去年3月因肺腺癌逝世,他的太太認為,從未收到保費催告通知、保單停效等書面資料,決定將南山人壽告上法院,請求給付癌症死亡保險金60萬元,最後法院以2個理由判保險公司要賠,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一名蔣姓男子在1986年11月先投保南山人壽的終身防癌險,並約定他與他的太太及兩名子女為被保險人,且身故後的受益人為他的太太,隨後又以他為被保險人、太太為要保人買了一張終身壽險,隔年三兒子出生後,向業務員提出「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暨健康聲明書」,另針對防癌險的部分,也將三兒子增加為投保對象。
不料,蔣男在2018年12月期間,經醫師診斷罹患肺腺癌,向保險公司申請防癌險的住院及門診醫療理賠時,卻被告知這張保單因在1997年11月未繳保費而失效,只剩終身壽險有效力,但夫妻倆卻都沒收到催繳通知書或防癌險已停效、終止的的書面資料。
儘管要保書上的地址為「台北縣新莊市」,寄發保費催告通知並提出掛號的收執聯,與記載的保單號碼不一,且無收件人簽收資料,因此蔣男的太太並不認同該信件已確實送達,既然沒有合法催告,也無從起算寬限期,更沒有停止效力的問題,認為這張保單仍有效,因此蔣男在去年3月因肺腺癌過世,他的太太向法院請求南山人壽給付癌症死亡保險金60萬元。
南山人壽對此主張,蔣男從1997年11月開始沒繳防癌險的保費,公司依保險契約上的通訊地址催告,且法令也未要求保費催告通知須由要保人簽收,認為既然已送達催告通知、保單停效通知,且在寬限期滿後仍未繳費,停效2年後終止防癌險的契約效力。
法院經查後發現,蔣男在1986年的戶籍地址與防癌保單上留的地址,10年後歷經2次門牌整編的情況,因此保險公司在1997年12月寄送的保費催告通知書的地址並非是整編後,且無提供其他證據,難以掛號執據做有利保險公司的認定。
況且,蔣男一家提出至少投保30份保單為證,法院向各家保險公司求證後皆無欠繳保費而遭停效的情況,且依當時他們的經濟能力與收入,足以支付保費,而防癌險從1986年11月投保至1996年11月已繳據保費10年,僅剩10年保費的繳費期限,而每年才繳4,360元,若有收到保費催告通知書,「自應會按期繳納」,認為蔣男的配偶主張應可採信。
綜合上述原因,法院認定蔣男的防癌險到2020年3月仍屬有效,按照保險契約約定,南山人壽應給付他的太太60萬元保險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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