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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紀佳妘
企業取得保險公司的理賠金,要記得列報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就有一家公司的廠房失火,拿到保險理賠金49萬元,誤以為並非是因火災而獲利,所以沒有列報其他收入,日後被北區國稅局抓到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除了要補稅之外,還要依漏報金額處以罰鍰。
一家公司的廠房不幸發生火災導致損失,保險公司2018年給付該公司49萬元的理賠金,但該公司認為,這筆保險金是受到損失的補償,並非是因火災而獲得的利益,因此沒有列報其他收入。
不過,國稅局一查便發現這家公司當年度已列報火災相關損失,因此向保險公司取得的理賠金,依法應計入當年度收入,最後經國稅局核定短漏報所得額49萬元,除了補稅之外,並裁處罰鍰。
為避免遭受鉅大損失,公司往往會以投保方式來降低特定風險。北區國稅局指出,實際發生損失時,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將受損項目列報費用或損失,卻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導致漏報所得額,最後遭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損害已列報費用或損失,而受有保險賠償者,該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如有漏報情況,稽徵機關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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