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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贈與總金額不超過2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贈與人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總額是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的總金額,並非受贈人的受贈金額,免稅額也是贈與人同一個年度內可以自贈與總額減除的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舉例來說,某甲自今(109)年1月起,每個月15日贈與兩個女兒各10萬元,前11個月的贈與總額合計220萬元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但截至12月15日時,兩個女兒當年度受贈金額雖僅各120萬元,但某甲的贈與總額已達240萬元,依照規定,某甲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也就是110年1月14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就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的部分課徵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提醒,如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需要(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雖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220萬元的課稅門檻,仍應辦理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才可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
想要滿足資產轉移的目的,另一種方法是利用保險規劃。例如,每人每年都有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如果把這筆錢轉贈給子女買保險,當保險契約成就時,因為保額大於保費,就可放大資產移轉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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