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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企業「假投保、真理財」 中壽遭罰150萬

好險網/杜胤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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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日前(3日)公告,中國人壽因在洗錢防制、辦理股權投資相關人員利益衝突的防範作業等方面,違反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行為時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8款規定,遭罰鍰150萬元及四項糾正。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中國人壽日前接受3家公司為員工投保6張利變壽險,其中某家公司雖以員工退休計畫為由投保,但中壽卻沒有收到任何文件,甚至是董事會決議文件。

其餘兩家雖聲稱是為重要員工投保,但主要原因只是防止員工發生意外,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再加上該保單保障低,儲蓄成分高,甚至沒有任何文件可以證明投保原因,才予以開罰。

此外,這6張保單都屬躉繳型利變保單,即便開罰,保單仍有效力。

根據工商時報指出,這類企業「假投保、真理財」的個案,去年台灣人壽也曾受理企業以「留才計畫」為名,投保利變型壽險,要求員工須任職滿15年,受益人才能由公司改為員工的親屬或法定受益人,但企業仍可能中途解約,極可能讓企業藉機理財,而保險局也為此祭出糾正。

此次開罰案例中,保險局表示,這6張保單都沒有「賦議權」的設計,換句話說,企業擔任要保人,倘若中途解約,不但可以拿回保價金,還能藉機理財。

因此,違反事實理由如下:

(一)    對要保人為法人/團體以其負責人或員工投保,有未確實瞭解要保人是否有被授權為被保險人投保、未評估保費來源合法性及留存審核紀錄等欠妥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

(二)    對董事會討論案內容與董事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有未迴避討論及表決,且該討論事項並未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作為決議之參考,亦未揭露所有與該件交易之相關事實並列入董事會會議紀錄,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及第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三)    辦理股權投資相關人員利益衝突之防範作業,申報人申報時點有晚於所訂每月申報期限之情事。


(四)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系統掃描產出之可疑名單,有查證作業未落實者。

(五)    辦理辨識及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作業,有資訊系統設計功能不全,致未能確實辨識客戶風險,不利洗錢及資恐風險之控管。

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整並予以4項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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