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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業務溢領保險金 國泰產險開除員工敗訴

記者王宏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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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勞工工作權 國泰產險開除員工敗訴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質疑請育嬰假的吳姓女客服專員溢領轎車保險金,以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前年1月將她免職。

吳女認為未溢領保險金,且她是以「被保險人」身分申請理賠,與勞工身分無關,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台北地院認為勞工有忠誠義務,吳女卻讓丈夫虛報汽車修理日數,判她敗訴。高等法院認為工作權受憲法保障,國泰產險未舉證她平日工作有何不當,且公司損失輕微,改判僱傭關係存在。

吳姓女子2011年3月起在國泰產險任職,月薪2萬7600元,2015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因育嬰而留職停薪。

吳女說,公司以她的車向公司投保汽車保險,卻在2017年「溢領保險金」,因此終止僱傭契約,但這跟實情不合。吳女申請復職,依雙方僱傭契約,請求公司給付自2017年3月10日起薪資,並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不過國泰產險認為,吳女替車子投保丙式車體損失險、第三人責任險、額外費用補償險、車碰車延誤行程補償險及自用小汽車代車費用險,2016年11月20日她因在停車場碰撞靜止車輛左後方保險桿,以修理期間自11月24日起至12月24日止共30日為由,申請理賠,公司理賠30日代車費用9萬元、延誤行程補償2千元。

但國泰產險發現當年11月24日,車子就開上了高速公路,修理日數根本不到30天,且吳女讓丈夫藉機改裝車子,企圖溢領保險金,違反工作規則「不得有舞弊行為或教唆縱容他人舞弊」規定,因此依勞動基準法將她免職。

台北地院認為國泰產險主張並非無據,駁回吳女之訴,她不服而上訴。

高院審理發現,國泰產險曾對吳女、她的丈夫和其他人提共同詐欺取財、背信、業務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刑事告訴,但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認為就算吳女有不實溢領保險金的狀況,公司也可予以口頭警告、警告、申誡、記小過、記大過、減薪、降級、免職等各種懲戒處分,但其中「免職」將使員工喪失工作,因此要符合相當性原則、比例原則。

吳女在2017年3月21日已退還理賠數額,高院認為國泰產險不經預告逕解僱,懲處過苛,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高院指出,懲戒性解僱涉及剝奪勞工既有工作權,屬憲法第15條規定工作權保障的核心範圍,雇主懲戒性解僱和受僱人的違規行為,在程度上要相當,且法院對雇主的解僱行為也得加以審查是否具有合法效力,本件改判女員工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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