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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保戶注意!投保金額≠保險公司理賠金額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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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報導某產險公司保險員遭控,不但不認自家保戶撞車的肇事責任,反而回過頭要求被撞車主負擔保戶的修車費用,而且只有車門刮傷,卻更換根本沒受損的輪胎與座椅內裝。
但被指控的產險公司理賠部門主管則回應「我們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肇事責任,保險公司是確認車輛損失項目,不是保險公司承諾在上面說要賠多少」。
 
產壽險理賠前提不同
儘管被撞車主及保險公司都各有理由、各說各話,但是此一新聞正好給保戶們很重要的一課是:由於壽險與產險的理賠前提不同,常常會造成保戶與保險公司間的理賠糾紛。
而兩者間的差異,簡單來說就是:人壽保險的理賠,是以「人的生命無價」為前提與最高原則,但產物保險的理賠,則是以「損害填補」為原則與依據。
 
投保金額:理賠的「最高上限」
以投保人壽保險為例,保戶投保多少金額,未來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就會按照「實際投保金額」進行理賠;但如果是產物保險,投保金額只不過是產險公司理賠的「最高上限」,但實際理賠金額,還是會依照「實際損失」進行理賠。
 
舉例來說,假設保戶投保3萬元的車體損失險,一旦保戶的車子因為碰撞而損失2萬元,那麼,產險公司基於「保戶實際損失只有2萬元」,最多只會賠2萬元,而不是「原投保金額:3萬元」。
以上是產險中,各種與「財產損失」相關保險的理賠原則。另一個保戶常會誤解的理賠概念,則是與「責任險」及賠償金有關。例如最近話題熱門以普悠瑪翻覆意外事故,身故為15歲以下年齡者的賠償部分,台鐵投保的是「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其保單的身故保險理賠金上限為250萬元。
 
理賠的對象是投保的單位
但這裡的250萬元,並不是說事故身故者,可以從保險公司處所拿到的保險金。因為死者家屬是向台鐵進行索賠,並不是向保險公司。舉例來說,受害者家屬要向台鐵索賠1000萬元,而法院就要進行台鐵責任的釐清。
一旦法院認為台鐵的責任是100%,且法官依照被害人的社會經濟地位、年齡、負擔家庭經濟力程度…等,最後判決賠償金額為500萬元時,保險公司會先把250萬元的理賠金,賠給台鐵,台鐵則以這250萬元,再加上自掏腰包的250萬元,來賠給家屬。
 
簡單來說,責任保險只是企業(例如台鐵)為了避免因為自身責任(理賠金額)過高,造成公司財務上極大壓力之下,一種將賠償金風險轉移給產險公司的一種做法,不代表保險公司直接會將錢,賠給事故受害者,也不代表保險公司必須「全額理賠」。
 
就以上面例子來看,假設法官最後認定台鐵,只需賠償200萬元時,保險公司就只需要理賠200萬元,轉由台鐵以「賠償金」的名義,賠給受害人家屬,保險公司也不必理賠台鐵250萬元,而是只有200萬元。
 
新聞摘要及連結:新安東京保險員遭控,不但不認自家保戶撞車的肇事責任,反而回過頭要求被撞車主負擔保戶的修車費用,而且只有車門刮傷,卻更換根本沒受損的輪胎與座椅內裝。今天陳情人在準台北市議員徐立信陪同下出面,控訴手段形同敲詐。民視東森新聞雲
關鍵字:產險,強制險,意外險,傷害險,理賠,理賠知識,投保金額,投保單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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