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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大學生因山難身亡 父母討國賠敗訴

記者林孟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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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山難身亡父母要國賠 最高法院判消防局免賠確定
中山醫學大學大四生張博崴7年前獨自攀登南投白姑大山迷路,警消搜尋51天未果,張最後被發現失溫休克死亡於溪谷。張家以消防救難機制有問題訴請國家賠償660萬元,一審判賠267萬元,二審認為登山本有風險,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權利,逆轉改判南投縣消防局免賠,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張博崴2011年利用228連假,和友人相約攀登南投白姑大山兩天一夜,友人臨時取消,張獨自前往,隔天下午打電話給女友,說自己可能迷路了,此後音訊全無。女友久等不到張,通知張家後報案。
 
南投消防局動員直升機、搜救犬及大批人力投入搜尋,始終一無所獲。黃姓山友根據張的女友形容與張通話時聽到有溪水聲,循跡在溪谷找到張蜷曲在睡袋內的遺體,溪邊石頭上還留有遺書。
 
張的父母認為,消防局未遵守「山難事故搜救作業程序」,懈怠取得、利用張博崴手機最後通信紀錄,也未積極聯繫同年2月27日前後入山的山友,導致誤判黃金72小時重點搜救區域,也未成立前進指揮所,遲至同年3月1日中午才派員搜救,指揮官也非適當人員,未主動聯繫有經驗的民間救難團體,未要求搜救人員定時報點與確實紀錄,也未整合搜救過程,導致張博崴未獲救援而死,消防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消防局則抗辯,通聯紀錄無助於鎖定搜救範圍,第一時間已成立前進指揮所,也有指派指揮官,沒有延誤或失職情事,已盡可能避免危害發生,搜救人員也按搜救計畫落實進行,張博崴大體最後被發現位置,偏離其原規劃的登山路徑甚遠,消防局並無過失,和張博崴死亡結果間沒有因果關係。
 
二審認為,登山本有風險,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權利,張博崴已21歲,有能力判斷危險,卻獨自輕裝攀登白姑大山,迷路後應知待在原地或手機訊號所及之處,較易獲救,但他冒險下切至北港溪上游溪谷,終因體力不支、失溫休克死亡,並非消防局執行救護就能防止的結果。
 
另外,南投消防局搜救人員為準備登山物資、裝備未立即上山,但仍在接獲報案的黃金七十二小時內上山執行搜救,縱使當時研判事故地點和最後尋獲張的遺體地點相距甚遠,不能因此認為消防單位有過失。
 
最高法院認為,消防人員出動救援沒有延誤,且山區廣大定位大不易,張也離開原先登山路徑甚遠,故認定消防局沒有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沒有國賠責任,維持二審判決,判消防局免賠確定。
關鍵字:登山,風險,保障,機制,救援,賠償,危險,事故,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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