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新聞觀點 > 時事 > 熱門話題

業務必讀

政策消息

終身壽險

意外險

2021/12/09

誤會大了!業務稱意外險可保到75歲 領2次理賠被通知「不再續保」怒告保險公司

一位保戶在連續2年請領保險金後被通知停止續保,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示意圖/shutterstock)
瀏覽數:23621

文/李瑞瑾

保險附約多為一年一約的定期險,是否續保要依照保單條款約定。一位保戶在連續2年請領保險金後,被保險公司通知停止續保,氣得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依照保單條款通知不再續保,判決保戶敗訴。

辜姓男子的母親在民國96年間,以自己為要保人、辜男為被保險人,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傷害險附約(下稱附約A);108年間,又於此份保單以批註方式新增另一傷害險附約(下稱附約B)。

此外,辜母101年時,也同樣以自己為要保人、辜男為被保險人,投保長年期之保本定期壽險,附加傷害保險附約(下稱附約C)。109年時,辜母將所有保單的要保人全數變更為辜男。

 

 

辜男於108年、109年接連發生保險事故,就附約B向壽險公司請領傷害保險金各5萬元,沒想到卻在110年時收到壽險公司存證信函通知,A、B、C三張附約都將停止續約,令辜男大為不滿提起訴訟

辜男主張,壽險公司的王姓業務員在招攬保單時,只向他們口頭說明傷害保險的保障期限至何年、可以保障至75歲,並未說明「不保證續保,1年續約1次,且須經壽險公司同意後,契約才繼續有效」。因此,辜男認為A、B、C附約的保險期間應至自己75歲為止,契約關係仍存在。

壽險公司表示,任意險是基於要保人自由意願所投保的保險,與強制險不同,應回歸私法自治原則,由兩造自行決定契約內容。A、B、C附約屬任意險,性質上為1年期非保證續保商品,續保需要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無反對意思或經保險公司同意

保險公司基於風險控制及評估的考量,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以存證信函向辜男表達反對續保的意思表示,與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精神尚無不合。  

另一方面,王姓業務員到庭作證時表示,自己沒有跟辜母保證附約期間會跟主約一樣,辜母詢問附約保障可以到幾歲時,回答說會到75歲,只要不違反道德風險,每年都可以續約直到75歲,可保到75歲是指承保的年齡上限到75歲。

法官認為,王姓業務已說明附約保險期間為1年,如不違反道德風險可每年續約的情形下,具通常智識之人應可理解其所稱的「可保至75歲」是指在完成續約的前提下可投保至75歲,此與辜男主張的「A、B、C附約保險期間至被保險人75歲」說法仍有不同。

此外,A、B、C附約的契約條文,都有明確記載附約保險期間為1年,保險契約應以條款為準,保險業務員並無權限任意變更保險契約內容。

在附約已明定保險期間,加上王姓業務員已告知需每年符合前提才能續約的情況下,辜男主張自難採信。一審法院駁回辜男主張,本案可再上訴。

從條款細節看「定期險3種續保差異」

定期險保單的續保方式分為「保證續保」、「不保證續保」或是「自動續保」三種,保單條款敘述各不相同。

保證續保

保證續保的保單不需要重新簽約,只要保戶持續繳交保費,不論身體狀況是不是變差,或是申請理賠次數多少,保險公司都必須無條件繼續承保。除非保戶自行解約,或是年紀到達保險公司規範的續保年齡上限,才會無法續保。

這種續保的方式,在保單條款上面會寫「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不過,有些保險公司是規定保單只要停售,就不提供保戶續保,這時候保單條款上面就會這樣寫「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附約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壽險公司的「壽險」、「醫療健康險」多是這種保單續保機制,對於民眾長期保障來說會比較有利。

不過要注意的是,保證續保並不是保證費率,也就是民眾需要留意保費費率會有調漲可能

非保證續保

非保證續保是保戶在保單到期之後,要先經過保險公司同意才能續保,雖不需要重新填寫健康告知、重新簽約,但決定權在保險公司身上。通常保戶身體狀況變差,或是申請太多理賠,都有可能被保險公司拒絕隔年續保。

這種續保的方式,在保單條款上面會寫「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壽險公司的意外險、產險公司的保單商品,大都屬於這種續保機制。

自動續保

自動續保是每年保單快到期時,保險公司會寄出繳款通知書,保戶只要在保險公司規定的期限內繳交保費,就可以自動被續保,不用重簽要保書

不過,前提是保險公司要同意保戶續保,如果保戶體況太差、理賠申請過多,保險公司也可能不願意繼續承保,這時候收到的就可能不是繳款通知,而是不續保通知。

自動續保的保單條款會標示「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之保險期間為一年。經本公司同意續約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前或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內繳交續約保險費,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得自動續約繼續有效。續約保險費未於前述期限前繳交者,視為不再續約。」

這種續保方式與不保證續保類似,比較常出現在產險公司的商品,或是意外險等保單。

《延伸閱讀》

勞保湊國保「雙年金」怎麼領 給付資格、請領金額一文秒懂!

不到1年就有4萬對配偶離婚!業者提醒檢視保單三重點 守護財產權益

中獎不給獎!財政部公布發票兌獎「4大地雷」:已領獎金也要吐回

分散風險更重要!2寶媽想解儲蓄險改存股 過來人勸「母湯」:別輕易押寶

考驗口袋深度!高齡者就醫「費用爆高」 15%人口用去健保近4成開銷

請為本篇文章評個分吧! (由左至右,滿分為五顆星)
平均分數 3.38
癌症化放療引發併發症!癌症險該不該賠?法院這樣判! 利變型保險是甚麼?一文掌握投保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