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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擬制遺產指的是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等7類特定親屬的財產,就算贈與時免繳贈與稅,死亡後也須納入遺產總額申報,超過免稅額就須課遺產稅。但近期國稅局就接獲一樁案例詢問,雖是贈與土地後不到2年就死亡,卻因受贈配偶比贈與人更早過世,該筆土地免課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接獲王姓民眾來電詢問,其父親在2020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2020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今(2021)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此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土地,是否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配偶的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不過,若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該項贈與的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王父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母)的土地,既然王母先於王父逝世,則配偶關係在王父死亡前就已消滅,王母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的身分,因此該筆贈與土地,不需要併入王父的遺產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此外,民眾也可向身邊熟悉稅法的壽險顧問尋求協助,了解各種報稅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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