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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紀佳妘
相信不少人都知道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若屬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可就要注意了,如果漏算到這一筆,除了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還會被多罰一筆。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北區國稅局近期發現一個案例,有一位民眾在2018年間匯款1,000萬元給另一半,由於這屬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不用申報、繳納贈與稅。
不過,該民眾卻在贈與隔年過世,屬於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行為,所以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也要將這筆1,000萬元現金贈與,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假若不含其他扣除額,以基本稅率10%計算,估算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
國稅局指出,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因此贈與人會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至於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為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若贈與人於贈與日後2年內死亡,則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常因查無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容易疏忽而漏報,導致遭補稅及處罰。
整體來看,財產轉移趁早轉移才是最高原則,建議民眾在生前先做好規劃,透過壽險等保險工具來預留稅源,不僅能減少對股票、房屋等資產價值所衍生的糾紛,同時也能運用這筆保險金繳稅,以順利繼承親人所留下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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