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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謝曉曦
面對法定傳染病、重大疾病突然找上門時,多數人會透過保險來轉嫁龐大的醫療費用,但卻有民眾在投保時,沒有誠實告知既往症,等到發生事故時,容易與保險公司發生理賠爭議,最嚴重有可能拿不到理賠金,也拿不回已繳保費,真是得不償失。
社會新鮮人小蔓最近與保險業務員洽詢,想要投保醫療險,但其實當下已知患有疾病,擔心被拒保因而隱匿疾病,並沒有誠實告知體況,想說只要等到2年期限後,再去看醫生、申請保險金,心想保險公司就會理賠了吧?
事實上,根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也就是說投保生效後,保戶依某項疾病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發現該疾病與既往症相關,有可能就會拒絕理賠。
不少人抱著僥倖的心態,以為拖過2年期限,保險公司就無法解除保險契約,但依保險法第64、25條規定,在簽訂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有據實說明的義務,若有隱匿或遺漏不說,保險公司發現有未誠實告知的既往症,雖然無法解除契約,但保險公司賠不賠就得以個案認定。
換句話說,保戶在投保的時候,沒有告知現在罹患中的各種疾病,無論時間經過多久,對於這項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屆時保戶不僅拿不到保險金,也拿不回已繳交的保費,一整個得不償失。
整體而言,民眾在投保醫療險時,填寫健康告知書時,應詳實告知既往症或罹患中的各種疾病,保險公司會評估是否有條件承保,避免未來拿不到理賠金的窘境,就無法有效分散突如其來的風險,因此最好的方法為趁身體健康、年輕且手頭有預算的時候投保,更能對抗疾病所帶來的威脅,也能減少未來的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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