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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紀佳妘
不少人都知道投保傳統型壽險前,保險公司須提供至少3天的「審閱期」,卻常常忽略了天數的計算方式,或是變更保單內容等小細節,容易衍生不必要的爭議,不妨一次搞懂審閱期的相關事項,才能有效為自身權益把關,不過要注意的是,在審閱期時,並不在保障範圍內,代表即使不小心發生事故,也無法要求理賠。
在投保之前,部分保單會提供至少3天的「審閱期」,也就是保險公司會提供保險條款樣張給保戶,隨後再進行簽約。換句話說,民眾可以在這段時間,好好詳閱保障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千萬別因密密麻麻的保單條款,而便宜行事趕快簽一簽,否則過了期限才後悔也來不及了。
不過,並非所有保險商品都有審閱期,根據「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目前傳統型個人壽險,不管主約或附約投保,都必須提供審閱期,以後若是變更保單內容或是加買附約,也必須合乎審閱期的規定,至於意外險、投資型保險等險種都是排除在外的。
依規定來看,審閱期不得低於3天,仍有不少人困惑到底是從哪一天開始核算?其實審閱期是以「日曆天」來核算。舉例來說,王先生在12月1日收到業務員遞送的保單條款樣張,12月2日至4日這段期間才是審閱期,所以王先生最快可以在12月5日簽立要保書。
此外,對於已經完全保單內容、想趕快簽約的保戶,也可選擇在聲明書上填寫提前或自願放棄審閱期,但一般來說,仍會建議在審閱期時,把保單條款好好看一遍,不懂的地方趕快向業務員釐清,畢竟一投保就是數年的時間,才能避免未來後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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