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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筆遺產以「已經繳納遺產稅者」為限。也就是說,如果這筆財產在當初繼承時沒有繳納遺產稅,那麼這些財產一樣需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有位被繼承人107年8月20日死亡,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1,500餘萬元,遺產淨額為0元,應納遺產稅額也是0元。之後繼承這位民眾遺產的長子於109年1月23日過世,他的遺產中有一大部分來自繼承的資產,雖然這些資產符合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但因當時的遺產稅未達課徵標準(即應納遺產稅額0元),因此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國稅局要求將所有資產全數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目的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的負擔。
因此該法的適用前提,以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繳納遺產稅者為限」,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遺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就沒有一再課徵遺產稅的疑慮,因此仍應該要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稅。
實務上,通常在繼承人繼承遺產後,以為遺產稅的問題解決了,但當時可能沒有繳遺產稅,之後子女再繼承時,卻發生一時之間找不到足夠的現金繳交稅金,要處理其他資產也得花點時間,債務、納稅壓力同時出現,讓不少繼承人傷透腦筋。
這時候如果被繼承人有壽險保障,這些問題就都能迎刃而解,透過一筆身故保險金,就可以將稅金、貸款等先行償還。在安排壽險的時候,可以依照人生不同階段調整保障額度,尤其當身為家中經濟支柱、家庭責任變重時,更需要安排足額壽險,額度可以依照貸款、家庭每月開支、子女或父母後續生活基金等面向綜合考量。
另一方面,臺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如遺產中有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仍應檢視該項財產有無繳納遺產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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