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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險

2020/08/26

買健康險失眠就醫未告知乳癌不賠 新壽前業務員告老闆

跟保險公司買健康醫療險時,要保書填寫都必須誠實告知過去病史,不然會拒陪或解約。(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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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旺

跟保險公司買健康醫療險時,要保書填寫都必須誠實告知過去病史,否則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僅能主張不予理賠,還能直接解約。但如果就醫病史與之後罹患的疾病沒有關係,保險公司也不能硬以未誠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

新光人壽一位周姓前女業務員,在新壽任職6年多的時間,93年離職後,於民國106 年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新光人壽買了一張殘廢照護終身健康險主約,並附加住院醫療險附約。107年7月周女因右側乳癌,到醫院施行右側乳房超音波導引真空抽吸輔助乳房腫瘤切除術,並於107年8月住院併施行右側乳房切除手術,併患側哨兵淋巴切片手術併術中放射線治療。

之後,周女向新光人壽提出10萬餘元的理賠申請,遭新光人壽以周女於投保前2個月曾因疾病接受醫師治療,卻於投保書面詢問時漏掉沒有告知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周女不滿,一狀告上法院。

 

新壽指出,周女投保前,確實曾因身心症、睡眠障礙、膽固醇等疾病數次就診,甚至於因原發性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伴不穩定心絞痛,到醫院就診多次,卻未在要保書的書面詢問事項詳實告知,影響公司的危險估計。

新壽還強調,周女曾任職新壽並招攬保單達6年之久,期間也招攬多張保單,應理解保單要保書告知事項的重要程度,且基於保險是最大善意及最大誠信原則契約的原則,周女已親自審閱要保書並於其上簽名,不能諉為不知應誠實說明的義務。

此案在經過地方法院審理後,最近判決認為,周女有長期失眠、頭痛的就醫紀錄,但都與乳癌無直接關連性。另外,周女也有幾次門診顯示似乎有甲狀腺結節,但也跟乳癌沒有關連,顯示周女投保前的就醫事件與乳癌並無因果關係。

因此,新光人壽以周女投保時未盡據實告知義務,而解除保險契約,沒有理由。換言之,周女的保單契約所生的保險關係,不僅有效存在,新光人壽也應理賠10萬餘元保險金。新壽對於地院的判決不服,目前已上訴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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