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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壽險

2020/03/09

遲賠160萬元保險金火大 再要48萬元慰問金遭打臉

圖 / 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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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新聞編輯中心

有保戶生前投保了4終身壽險,多年後因病長期臥床後去世,保險公司按照契約給予理賠,但其子事後再申請壽險附加的失能保險金給付160萬元,被保險公司以文件不齊拒絕,最後鬧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雖順利獲賠,但家屬又開口要48萬元慰問金,被評議中心駁回。。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指出,有位保戶在20多年前,分別以自身為要、被保險人的身分先後投保了4張終身壽險;去年身故前就開始長期臥床,直到過世前1個月被醫師判定昏迷指數為E2VtM2,且氣切無法開口說話,也無行為能力,符合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理賠條件。

但保戶身故後,其兒子與保險公司洽談時,雙方都同意以身故前的診斷證明書作為失能保險金的理賠基準,但保險公司之後卻改稱「保戶未申請殘廢保險金理賠」,遲遲未給予理賠。

直到兒子向評議中心申訴2個月後,保險公司理賠了壽險,還把延遲理賠的利息,及高達160多萬元的失能保險金一併給兒子。

沒想到,兒子不滿保險公司讓他們拖延了3個多月才拿到理賠金,且理賠的時間點已臨近母親百日法會之際,希望評議中心能要求保險公司再賠「10%的失能保險金」,及他們在這段期間的「路程費」和收入損失共48萬多元的慰問金,來補償這段期間的損失。

保險公司表示,保戶的兒子當初在申請醫療理賠時,已賠了18萬多元,之後在理賠失能保險金時,兒子並沒有提出任何相關理賠文件,且保戶也沒有受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所以她兒子不是監護人,才無法依約理賠。慰問金的部分也不是保單條款的給付內容,當然無法接受48萬多元的理賠。

最後,評議中心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認為,保戶兒子請求的慰問金不屬於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且「路程費」及收入損失,也與保單條款無關,所以保險公司不用賠償。

(責任編輯 / 杜胤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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