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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2

資金流程未注意! 父贈兒3千萬房遭罰5百萬贈與稅

記者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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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E劇場/資金流程未注意!贈房屋變贈現金 得再補繳巨額贈與稅

李董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他兒子今年準備結婚,所以他想買一間新房送給兒子。

李董看中一間市價三千萬的房子,他知道替子女買房,若超過免稅額範圍,需要繳納贈與稅,所以他請代書算一下,代書告訴李董,贈與房子時,贈與稅的計算並不是用實際交易價格,而是用房子的評定價格和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

代書調出資料後,確認這間房子的評定價格和土地公告現值合計只有210萬元,尚在免稅額範圍內,所以李董就安心了。

買賣雙方約定三天後簽約,但因李董臨時有事要出國一陣子,為避免耽誤簽約時間,所以他請秘書先將3千萬匯到兒子的帳戶內,以利兒子能順利簽約付款。

一個月後,房屋交易順利完成,李家開始裝潢準備新房,但過了八個月後,他接到國稅局的通知,說他逃漏贈與稅292萬,還要加計一倍的罰鍰。

李董非常震驚,代書算過房子的評定價格和土地公告現值都在免稅額範圍內,怎麼會要繳贈與稅?

法律問題

李董為何會被追稅?

法律解析

在贈與稅的計算上,贈與物價值的認定基礎是重要關鍵,但也常是很多人忽略的重點。

若贈與的是台幣現金,那麼價值的計算比較簡單,若贈與的是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就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遺贈稅法第10條第3項),所以關於這點,代書的說法是沒有錯的。

既然不動產價值之計算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那麼為何李董會被認定逃漏贈與稅292萬呢?

這主要的因素,在於國稅局認定李董贈與的是現金,而非不動產。

因為在這種買房給小孩的案例中,若要被國稅局認定贈與標的是不動產而非現金,就必須符合遺贈稅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

該條規定,若是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那麼贈與的標的,就是資金,但若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贈與的標的就是不動產,因此贈與人必須是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贈與標的才會是不動產,但若父母是將購屋款先匯給子女,再由子女去付款,雖然最後結果都是一樣,但過程卻完全不同。

本案中,李董主觀上確實是要贈與房子給兒子,但因他先把錢匯給兒子,再讓兒子去支付購屋款,但這樣一來,購屋付款人變成是兒子而不是李董,因不符合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的要件,所以國稅局才會認為李董贈與的是現金,而非不動產。

所以國稅局認定李董贈與的是現金,因此金額是3千萬,而非210萬,在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220萬之後,國稅局要李董補稅並罰鍰是沒錯的。

律師叮嚀

父母若要買房贈與子女時,一定要注意資金的流程,最好的方法就是父母以自己名義和賣方簽約,並直接支付價金給賣方然後在買賣契約中指定由子女當登記名義人,這樣就符合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才不會被課徵高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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