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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壽險

2019/09/25

金管會修法嚴管借錢買保單 祭4大措施重罰千萬

記者邱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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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買保單 金管會嚴管

防堵勸誘消費者借錢買保單,金管會昨(24)日宣布,將修改保險業招攬理賠辦法,對於借錢買保單等行為,採取四大管控措施,並首度增訂客戶的投資屬性如果不是積極型,就禁止借錢買保單。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近期內將預告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預告二個月,預計年底前上路,保險公司若違反規定,將處60萬元到1,200萬元罰鍰。

這次修正主要有兩大部分,包括借錢買保單及銷售給70歲以上客戶規定,在借錢買保單部分,祭出四大管控措施,包括第一,增列招攬時應瞭解要保人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及招攬報告書應納入要保人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有辦貸款或保單借款。

第二,明定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保戶以貸款或保單借款繳交保費;且保險業也不能給付業務員推介保戶辦貸款繳保費的貸款酬金。

第三,明定保險業對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三年期以下傷害保險),或有生存保險金的房貸壽險商品的客戶,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的人員在核保通過前,再以電話訪問確認招攬人員是否充分瞭解客戶及保險商品適合度等事項。

並明確告知客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將面臨的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第四,在保險業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增訂下列事項,包括評估投資型保險要保人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客戶投資屬性如果不是積極型,就完全不能承保借錢買保單案件。

以及評估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貸款或保單借款的作業程序,其中包括檢核客戶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同一保險業的貸款或保單借款。

及檢核客戶與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的機制。

還有,保險業不得有未瞭解客戶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並評估其適當性情事。

在銷售給70歲以上客戶部分,則明定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三年期以下傷害險)給70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應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等方式留存軌跡,並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的適當性。

張玉煇表示,有解約金的保單,包括利變、有生存給付的保單都有。

金管會防堵勸誘借錢買保單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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