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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3

安樂死到海外求「協助」,保險賠不賠?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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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無專法 傅達仁遠赴瑞士
上週最受到民眾矚目的新聞,就是前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到瑞士安樂死的新聞。根據他本人的說法,是因為罹患癌症而飽受病痛的折磨,而台灣沒有安樂死的專法,希望藉此方式,突顯人們有「爭取善終權」,並且在台灣爭取安樂死的合法化。

不過,根據在政大法學院開設「臨終死亡的倫理與法律議題」的教授劉宏恩在媒體上投稿的說法,瑞士其實並沒有安樂死法,也沒有幫助死亡的專法,而是法律上只有幫助「自殺」可能不罰。所以,仍然必須當事人自行服用藥物,或自行開啟注射裝置,不能要求他人替自己注射。
 
除此之外,除了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加拿大、美國部份州…等,可以「幫助死亡合法化」外,南美的哥倫比亞也已將醫師幫助死亡合法化,範圍甚至超過幫助自殺,而是包括醫師親自替病人注射藥物。此外,澳大利亞的維多利亞州也於2017年通過幫助死亡法,將於2019年實施。

雖然安樂死或是幫助死亡等議題,想要在國內合法化,還要經過不小的爭論,以及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但是,無論安樂死或幫助死亡的合法化,恐怕也會挑戰保險理賠的結果,也值得大家思考此一新聞時,在此提供以下有關《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 
 
《保險法》109條規定 關於自殺理賠
首先,就以傅達仁此次赴瑞士的「被幫助自殺」為例,在《保險法》第109條有所規定:
「I.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II.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2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2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III.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如果故意自殺,原則上保險公司可以不賠,但要把保單裡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給應得之人(由於法條中並未明文指出要還給誰,但一般法界認為,最適合的對象應該是「繳交保費的要保人」);但如果保單有「訂約兩年後自殺仍應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還是要給付保險理賠金。
 
所以,以傅達仁的案例來看,假設保單有「兩年後自殺仍賠」的條款,且他投保時間也超過兩年,則保險公司還是得依照契約條款的規定,給付一定金額的保險金。
其次,假設傅達仁是前往真正安樂死(幫助死亡)合法化的國家,也就是較為符合「被保險人故意被他人致死」的情形。但是,只要這裡的「他人」,並非《保險法》第121條的「要保人」或「受益人」,也就沒有受益權的喪失,或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的問題。
 
參考連結:這幾天因為傅達仁前往瑞士接受幫助死亡(他稱為「安樂死」),媒體上出現了許多報導。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剛好在政大法學院從上學期到這學期,連續開了一學年的「臨終死亡的倫理與法律議題」,他跟學生們閱讀整理了許多資料,發現很多關於報導(包括外電)都有些錯誤,這些錯誤主要包括三大方向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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