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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小心!保單寬限期得看契約怎麼說 126萬保險金「一疏失」全飛了

一位民眾未在寬限期內繳交保費使保單失效,讓受益人無法領得保險金。(示意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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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投保後必須定時繳交保費,確保保障權益持續下去。一位民眾未按時繳交保費、保單價值已被扣光,且超越30日寬限期也沒補繳,使保單因此失效,他不幸在半個月後身亡,126萬元保險金,受益人一毛都拿不到。

王男從2008年3月13日起,以自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壽險,指定家屬為保險受益人。王男在2019年12月31日死亡,家屬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26萬元,卻被保險公司以「保單停效」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指出,王男的保單帳戶價值在2019年(下同)10月23日就已歸零,公司依約定在11月11日寄發催告通知,並在11月13日送達,王男從11月14日起算,經寬限期間過後30日內仍未繳交保費,保險契約已在12月14日起停止效力。王男死亡當時,保險契約已停效,公司並無給付保險金責任

家屬卻氣得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主張保費約定為月繳,以每月13日為應繳日,因此保費繳交期限應為11月13日至12月13日,就算是彈性繳費,也應以此為基礎,保險公司應在12月14日才能寄發催告通知,並從12月15日才能開始算30日寬限期

家屬認為,保險公司提前寄發催告通知不合法,更自認已在寬限期內的12月17日繳納保費,保險契約並未停效,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反駁,該張保險契約為投資型保險,為彈性繳費,並非以逾越保險費應繳日未繳費為要件。保單條款約定,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會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止,並自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的隔日起30日內為寬限期限;保險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逾寬限期仍未繳費,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法官認為,保單契約已明確指出繳費與契約停效規定,保險公司依條款發出催告通知,並在約定寬限期後才將保單停效,並未違法,且王男已有多次欠繳保費又復效的紀錄,對於保費催繳及停效的要件及效力,應都已明確知悉,家屬難以主張王男是因不知情而未繳保費。

一審法院判決王男家屬敗訴,保險公司不必給付保險金;家屬不服上訴至二審,二審仍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投保後必須依據保單條款約定持續繳交保費,才能維持保單效力,若是保費忘了繳或是繳不出來,保險公司會進行催告,從催告日起算30天內,稱為「保單寬限期」,只要在這段間內儘快補繳保費,保單就仍繼續有效,且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會負起理賠責任。

不過,要是30日寬限期過去還沒補繳保費,保單就會停效,停效後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如果想留住這張保單,應在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6個月內申請「復效」,只要清償保費、保單約定的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申請復效的隔日上午零時起,保單就可以恢復效力。

但若是保單停效超過2年,保險公司可依法直接終止保險契約,這時保單就會變成「失效」狀態,未來不能申請復效,保險公司也不需負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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