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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傳承資產要用贈與還是繼承,必須深思熟慮做好規劃,一名男子在死前贈與7名親屬825萬元財產,未依法繳納贈與稅,贈與後不到半個月不幸死亡,遺產總額932萬原本可以免課遺產稅,但就因當初的贈與行為,讓繼承人得補繳60多萬元贈與稅。
一名男子在109年3月5日、23日、27日等日,分別贈與現金給兒子、兒媳、孫子等7名親友,共計贈與825萬6,000元資產,贈與時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沒想到,男子4月6日不幸死亡,幾名繼承人申報遺產時,未依規定將死亡前2年贈與的財產納入遺產總額,被國稅局查獲才補申報該筆825.6萬元。
男子的遺產價值總額為106萬6,427元,加計死亡前2年贈與的825萬6,000元,遺產總額共932萬2,327元,未超出遺產免稅額1,200萬元、免徵遺產稅。
不過,國稅局認定男子在3月贈與財產時,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核定男子109年度贈與總額為825萬6,000元、應納稅額60萬5,600元【(825萬6,000元-220萬元)×10%=60萬5,600元】,依遺贈稅法第7條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且按受贈財產價值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每一位受贈人都依法與比例繳完了贈與稅,卻在事後認為,該筆資產又納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又向他們課徵贈與稅,主張國稅局已對他們雙重課稅,因此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書,申請退還已納贈與稅,國稅局否決申請案件,繼承人們只好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國稅局指出,男子在109年3月間以自己的財產無償贈予他人,屬遺贈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的贈與行為,因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才按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代為負納稅義務。受贈人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對他們課徵的贈與稅,是基於遺贈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相關規定核課。
這起案件因受贈人同時是繼承人,造成他們有雙重課稅疑慮,但國稅局強調,沒有增加繼承人的租稅義務,且若遺產總額超過免稅額度、需要課徵遺產稅,已納的贈與稅都可以從遺產稅額中扣除,更沒有雙重課稅之說。最終財政部也駁回本件訴願。
不少長者會想依照己願分配資產給繼承人,要必免這種多被課稅的窘境,其實也可以用人壽保險來規劃。身故保險金可以給付指定受益人,額度也能依照自身需求安排,在過世之後,這筆保險金不用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也是一項分配財產的方法。
不過,壽險身故保險金是否納入遺產總額,也要參照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檢核,不能有帶病投保、短期、鉅額投保等情況,及早做好準備才是最節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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