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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媽媽膝下無子,只有一位寶貝女兒,她的女兒最近剛剛出嫁,結婚後與先生住在一起。周媽媽最近有一筆銀行定存剛好到期,就想幫女兒買一張六年期儲蓄險,於是就打電話約一位擔任保險業務員的多年好友見面,業務員了解周媽媽的規畫後,就表示因為女兒已經出嫁,可能會被認定周媽媽與女兒之間已經沒有保險利益,周媽媽感到很奇怪,因為在女兒結婚前,她曾經幫女兒買過很多張人壽保單,都沒有聽到有保險利益的問題。
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符合「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這四種條件的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保險法規定的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所指的「家屬」,是指民法中「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所謂「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是指現實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及其他實際供給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人。已出嫁獨立生活的女兒,並非法規中認定的「家屬」或「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也與「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兩條件不符。
雖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但民法所定法定扶養義務,與保險利益本質上並不相同。保險利益旨在確保險標的的安全,減少道德危險發生,故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不能以有法定扶養義務,就認定有保險利益。因此,周媽媽對已出嫁獨立生活的女兒,確實沒有保險利益存在。
保險利益的規定對於保險契約的效力影響很大,是否核保實際情況仍依各家保險公司認定為主,而在從事保單行銷的過程中,如果能替客戶多注意到保險利益的問題,除了能加強業務員的專業形象外,更能避免日後糾紛。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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