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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保險業務說明錯誤賠15萬! 這3大疏失別小看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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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報導,有民眾出國前買旅平險,經由業務員告知海外突發疾病醫療給付,在150萬元以內皆可實支實付,結果保戶身體不適急診共花了15萬多元,保險公司卻只理賠3萬元遭申訴。

最後,經專家判定:業務員說明錯誤,又沒有提供保戶相關保單條款。所以,保險公司必須全數賠15萬多元的海外突發疾病醫療給付保險金。

事實上,前一陣子有一例法院判決,是保戶認為自己有繳保費,但保險業務員卻沒有告訴他「保險公司未予承保」,且更不幸的是:保戶居然發生了保險事故。

於是,保戶就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必須依約進行理賠,同時也依《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第2項(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保險法第163條第6項之保護他人法律),選擇合併請求保經公司及其業務員,對原本可由保險契約得到給付120萬元本息的過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回到這則新聞所提到的案例,儘管保險公司被判定必須支付這15萬多元,但保險夥伴們也別忘了,過去也有一件高等法院的判決(臺灣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上字第931號),是在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再向業務員提起訴訟,要求業務員賠償保險理賠金與延遲利息。

所以,要在此藉著這則新聞案例,再三提醒業務夥伴:原本就該是自己責任的大小事,一定要小心應對及正確處理,以免替自己找了個大麻煩。

以下,彙整3種曾經由專家認定,或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必須理賠,而保險業務員也得負連帶責任的案例,提醒保險夥伴們多多注意:

首先,業務員千萬別代保戶簽署任何保險相關文件,特別是別代客戶簽名,以及代勾選健康告知書裡的各項問題。

不管是「代簽名」或「代勾」行為,都是違反了各保險公司的內部規定。特別是如果業務員明知不實而代勾選,保險公司依法可以提告業務員在債務履行過程中,有債務不履行的情況,或依照侵權行為,而向業務員請求損害賠償。

其次,就是「應告知而未告知」。例如上面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0號」的「業務員應告知保戶未獲承保而未告知」判決。

第三,則是這次所提到的新聞中,「業務員說明錯誤,又沒有提供保戶相關保單條款」的案例。這些都是保險夥伴們,一定要小心的地方。

【新聞摘要及連結】

民眾出國前買旅平險經業務員告知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實支實付理賠150萬元以內皆可,結果保戶身體不適急診共花了15萬多元,保險公司卻只理賠3萬元遭申訴,最後經專家判定業務員說明錯誤又未給保戶保單條款,故保險公司拒賠無理須全賠15萬多元。(東森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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