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新聞觀點 > 時事 > 新聞推薦
2019/04/01

車禍住院復健卻拒賠? 事出「請求之日」

好險網/愛他命
瀏覽數:10018

其實,保險理賠,也是會過期!

就在不久前,一位28歲的阿珠很沮喪的到診間找醫師。一問之下才知道,阿珠2年半前因車禍住院2天,在診所治療、復健一段時日,療程結束有留存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後來因為去美國留學而暫時未申請,等到回台灣後要申請理賠,卻發現被保險公司以「過期」拒絕理賠!但明明診斷證明書的效期是7年,怎麼保險公司卻不能理賠了呢?

診斷證明書的時效與病歷共存,根據《醫療法》第70條:「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7年。」因此,如果根據醫師法來說,診斷證明書的效期,誠如阿珠所說,應該是跟病例一樣,擁有7年效期。

所以,阿珠的保險公司怎麼可以這樣翻臉不認人呢!?原來,保險公司理賠依據的不是《醫療法》而是《保險法》,而是《保險法》第 65 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簡而言之,保戶從知道『可以請求』的那天開始,在2年內要提出申請,如果超過2年而不行使請求權,便會喪失保險給付請求權。因此,以阿珠的情況來說,「可以請求之日」是從車禍發生住院後,從出院日起算2年!但如果保戶沒有住院的話,則『可以請求之日』從車禍當天開始算起!

《延伸閱讀:保險的這些時間攸關你的權益》

一定會有人問-如果家人不在了,我又不知道,一個轉眼,2年過去,這樣不是很虧嗎?為此,法律對於『起算日』另有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簡言之,如果親人身故超過2年後,才意外發現親人生前有買保單,而自己又是受益人,如果能證明不是因自身疏忽而不知情,可以從知情之日起算保險給付請求權的2年時限!

雖然,申請保險金的權利2年後才消滅,但最好的方式仍是事故發生當下,盡快聯絡保險業務員或是通知保險公司,如此才能避免後續節外生枝的情況發生!而且,絕對要記得『診斷證明書』跟『保險契約』的時效性完全不一樣!診斷證明書的時效性是7年,而保險契約的權利時效性是2年!

看完以上的故事,趕緊去清查自己的保單,或是有沒有收據、診斷證明已經積灰塵卻還沒提出申請的,趕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才不會白白損失自己的權益喔!
《延伸閱讀:申請理賠有時效》

請為本篇文章評個分吧! (由左至右,滿分為五顆星)
平均分數 4.00
無照肇事後的強制險理賠 小心業者不說的問題 投資型保單新增保費 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