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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業務員幫討百萬和解金要收3成「服務費」 最後栽在他手裡一毛都拿不到還被起訴

李姓保險業務員出面協助勞資糾紛,稱可以用100萬元協助孫姓勞工和資方達成和解。(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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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險網/新聞編輯中心

保險員幫勞工討和解金收3成回扣 調解失敗還被起訴

李姓保險業務員出面協助勞資糾紛,稱可以用100萬元協助孫姓勞工和資方達成和解,但孫男得支付和解金3成當作服務費,後來孫男調解不成,一毛都未拿到,李男四處向公家單位陳情驚動檢調深入調查,檢方認為李男雖非公務員,但擔任勞資調解委員屬「授權公務員」,因此依準受賄罪將他起訴。

檢方調查,孫姓工程行負責人承攬茄萣情人碼頭工程,卻不幸被吊掛中的消波塊砸傷,去年4月孫男自行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調解不成,找上在保險公司當業務的李姓男子協助。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勞資雙方皆可自行選定1名調解委員,且不需從勞工局備置的調解委員名冊中指。,李男去年5月與黃姓友人合謀,前往孫男位於高市茄萣區的辦公室,指示孫男重新辦理勞資調解,並指定由李男擔任該案的勞資調解委員,黃男則是擔任孫男的勞方代理人,談成用100萬元和解,但孫男要將和解金的3成作為「服務費」

後來勞工局重開勞資調解會議,李男在會議中雖極力為孫男辯護,但最後承包商仍不願以100萬元和解,兩邊再次調解失敗,李男還是沒辦法成功拿到和解金,李男為此多次向招標單位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陳情。

今年檢調單位接獲情資,發現李男在高雄各工地發放名片,協助處理勞資糾紛藉此收取服務費,5月5日發動搜索,帶回黃男、李男等人,兩人被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李男有串證疑慮,向法院聲押,裁定李男10萬元交保,至於黃男當庭認罪,諭知限制住居。

李男偵查時辯稱沒和孫男約定用3成和解金當報酬,他也不是刑法上的「受託公務員」,因此不算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但孫男偵查時,坦承有和李男談妥和解條件(另案不起訴),因此檢方認定李男有索賄行為。

檢方認為,李男在參與調解過程中,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因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於「授權公務員」身分,不過,李與孫男期約賄絡時,李男還未具調解委員身分,是接受孫男指定後才參與調解,因此應以刑法「準受賄罪」論處,最後將李及黃男起訴。

聯合報/文:張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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