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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紀佳妘
申報遺產稅時,繼承人若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扣除額為50萬元。但有一位民眾過世後,他的3名子女決定全部拋棄繼承,讓6名孫子女繼承他的遺產,但要注意的是,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是以拋棄繼承前原可扣除的數額為限,也就是只能扣除150萬元,而非300萬元,快來一次搞懂規定及計算方式才不吃虧。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另依序有4類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各種不同的親等,由近而遠親等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為先。
不過,有一位民眾去世後,他的3名子女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改由6名孫子女繼承,但卻搞不清楚遺產扣除額到底該如何計算,到底可扣除150萬元還是300萬元呢?
儘管進行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除50萬元(110年標準),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可減除的繼承人扣除額最高是以拋棄繼承前原可扣除的數額為限。
以上述個案來看,由於子女3人都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6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最高還是3名繼承人的150萬元(3人×50萬元),而非300萬元(6人×50萬元)。因此,規劃隔代繼承財產,並不能增加遺產稅的扣除額度。
整體來看,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若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110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但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孫子女)繼承者,可扣除的數額是以拋棄繼承前原可扣除的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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