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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保險附加配偶省保費,要注意契約終止條件

陳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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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志


瀅瀅產下了一子,很有保險概念的她明白自己與老公開始要背負家庭責任,也為了盡早給小孩一個基本的保障,勢必要同時規劃三人的保單。但很苦惱的是她與先生的收入並不高,家庭開支已經抓襟見拙,要同時拿出三人的保費預算,壓力實在有點大,幸好遇到一位客觀且專業的保險業務員,告訴瀅瀅保單可以先從損害較大的風險優先規劃,以後預算充裕時再陸續增加,並且還可以善用『眷屬附約』來節省部分保費支出。
 
善用眷屬附約,降低保費預算
 
眷屬附約』指的是一人購買主約當作「主被保險人」,而其配偶與子女則可以用眷屬身份購買附約依附在他之下,簡單來說就是配偶與子女可以跟自己共用一張主約,省下原本需要每個人都買一張主約的保費。「主被保險人」的人選則以「較年輕」或「女性」為優先,因為主約的保費會較為便宜,如此一來每年省下了至少數千到上萬元的保費,20年累積就是一筆可觀的數字。
 
眷屬附約的終止條件
 
不過人生總是有個「BUT」,雖然省下了保費,相對的可能會有一些狀況會讓「眷屬附約終止」,以下跟各位一一列舉:
 
⊕子女滿23歲時契約立即終止
可以用子女身份附加的眷屬附約,續保條款中皆會載明類似文字『子女得續保至二十三歲之保單週年日』,換句話說當子女23歲之後就無法繼續續保,保障就會終止。
 
⊕主被保險人身故時,眷屬附約可能隨之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無論買任何險種一定都會終止效力,而附約的終止條款中幾乎都有這段文字「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效力至該期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也就是說如果主約的被保險人身故,底下附掛的眷屬附約也會跟著終止,除非這家保險公司有『附約延續條款』,而且內容還需載明「主被保險人身故時,其他被保險人附約仍得以繼續延續」,才不會因為主約終止而受到影響,但是只有少數保險公司具有類似條款。
 
⊕離婚時,配偶附約可能隨之終止
「配偶」指的是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但到底是契約訂定時為配偶關係即可,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然需具有婚姻關係難免有些疑慮。尤其很多商品乾脆直接在條款中附帶了終止條件,若保險期間結束婚姻關係時,保單就會在最後一次繳費期滿後終止。
 
眷屬附約可能成為談判的籌碼
 
保險可能一投保就是數十年,在這段期間任何事情都有可能發生,若這段期間因為健康狀況下降,勢必難以再更換保單。筆者的親友就曾發生過同樣情況,附加子女後結果小孩罹患重大疾病,23歲保單終止後就再也買不到任何保險了。因此在此建議大家,小孩的主約保費不高,千萬不要為了省一點錢而冒這樣的風險。
 
此外,婚姻關係也是一個很複雜的課題,在這崇尚自我的21世紀,因個性不合等因素訴請離婚並非少數,誰又能確定攜手相知幾十年會不會產生變化?即使保險契約明定不會因此終止保障,但附掛眷屬附約同時也代表著保費全數由一人繳交,況且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權」,要保人可以單方面處置保單,例如解除其中一張附約,無須被保險人的同意,那麼就有可能成為談判桌上的籌碼,尤其是確知對方健康下降已經買不到保單時。所以當決定要以眷屬附約來規劃保險時,建議夫妻雙方應該就此先做詳細的溝通討論,倘若未來真有一天分手時,保費該如何繳交、又該如何分攤?如果發現雙方意見無法達到一致,那麼最好還是各自買主約各自投保吧。
 
《本文由保險大不同授權提供好險網使用,非經保險大不同同意不得轉載。》
 
陳彥志
原本只是因為家人發生重大變故而研究了好幾年的保險,後來在親友的力邀之下加入了保險業,不喜歡順從保險公司的業務目標,堅信『保險應該要用小錢換取大保障』、『保險應該要優先保障較大的風險損失,再考量小風險』,只堅持走對的路,一方面在各媒體通路推廣正確的保險觀念,一方面在工作上協助各方保戶,現在每年幫上百個家庭檢視保單、調整保費、提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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