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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1

國稅局抓很嚴!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 就要遺產稅

保險被廣泛當成節稅工具後,國稅局現在愈抓愈嚴。(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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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又一個要保險與被保險人不同,被國稅局補課遺產稅的案子。有位民眾以本人為要保人,配偶為被保險人,買了一張保單,之後該民眾過世,因為保險契約尚未成就,該民眾的配偶沒把保單列入遺產申報,結果被國稅局查獲,上千萬元的遺產不僅要補徵遺產稅,還被罰2倍以下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在查核某位民眾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該民眾的有一筆自己為要保人,配偶為被保險人的保單,被繼承人漏未申報。繼承人對此主張,該民眾死亡時該筆保單並未理賠,應該無須申報遺產稅。

但國稅局持不同看法認為,這張保單,繼承人繼承後可要求保險公司退還該筆保險的保單價值,或繼續履約、事後再於出險時理賠求償,或到期求償給付,因此,這張保單屬於這位過世民眾遺留下來的財產,國稅局審理後,不僅加計利息補徵遺產稅,還按稅額的1~2倍處以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因要保人就該等保單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額度內,有保單質借及解約的權利,因此這筆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被繼承人擁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使被繼承人死亡,還沒有發生理賠的事由,但繼承人繼承該保單後,可主張解約退還已納保險費,也可以主張該保單仍繼續有效,因此,屬於遺產稅核課範圍。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而被保險人非被繼承人的保單,仍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否則不只要補繳稅額,還會被處罰。

根據遺贈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萬5,000元以下者,可以不罰。

如果在還沒有經人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前來補申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外,僅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不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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