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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險

2020/02/27

一樣的儲蓄險卻給不一樣的收益 原因其實出在這

示意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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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買儲蓄險要注意了!今年7月開始,金管會將提高保險保障比重,對保戶來說,就是保險成本會增加,滿期拿回的滿期金則會減少。即使前後投保2張相同的保單,滿期金也會有落差。

有位民眾101年向一家銀行辦理定存時,行員向他招攬萬能保險,當時行員表示,這張保險契約的利率雖含機動變化,但仍會固定加碼1%增值。由於該民眾曾在100年間也向該銀行買過相同的產品,當時保費繳了50萬元,滿期金領回近55萬元。

該民眾算一算,覺得划算,於是把欲辦理定存的100萬元,改買6年期、保額130萬元的萬能保險。結果107年期滿時,該民眾滿期金扣除保險成本,只拿到約106 萬元,滿期給付金額甚至比辦定存的利息獲利還低,認定銀行有欺騙的行為,要求銀行把6年的保險成本3 萬餘元退還。

該民眾認為,當初是信賴行員招攬時的說明及延續對原產品的信任,才放心購買新保單,當時行員僅表示,他前後買的兩張保單是同架構的商品,而未說明每個月會扣除多少保險成本,導致保險期滿給付的金額,未達當時行員招攬時所說的固定1%增值水準。 

不過,銀行主張,金管會在101年時曾訂定了「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即使2張保單的價值皆按宣告利率增加,新的保單也會因金管會的新規定,而大幅增加保險成本,扣除成本後的餘額也會相對變少。反過來說,該民眾的保險保障也因此而提高。

銀行強調,2張保單的保障內容既然不相同,滿期保險給付金額當然不可以一概而論,滿期金也不能跟銀行定存的利息相比較,加上當時有出具業務員報告書給該民眾看,顯示招攬程序並無瑕疵。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接到申訴案後認為,銀行已在要保書載明保單價值的計算方式,並載明保單價值須扣除當月保險成本,該民眾也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欄位簽名,很難表明不知有保險成本的事。

另外,因為該民眾也沒有否認在投保後曾收受保單,則最遲在收到保單時,也會知道保單價值的計算方式,此時也就不能主張招攬人員未告知保險成本。由於該民眾最後也無法舉證,銀行行員在招攬時有說過固定1%增值的事,因此,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駁回了該民眾申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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