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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買保單可先不付錢?保險局:可另行約定

記者孫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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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買保險不一定要先付保費 收費出單恐被打回原形
金管會20日預告修改「保險法」,果然如8月底公聽會中討論的,金管會將刪除現行保險法第21條、保險契約以交付保險費為生效要件的規定。也就是說,日後買保險「不一定要先付保費」,保險就生效。但產險業擔心,車險保單實施4年的「收費出單」機制,恐將因為法源(第21條)被刪除,被打回原形,未來可能又無法「先收到」保費了。
 
所謂「收費出單」,就是保險公司要先收到錢,才出保險單給客戶。多年來,產險業提供企業保戶、例如運輸及貨運業者投保車險後,可「先出保險單、再收保險費」。但這些公司行號習慣以開「支票」方式付保費,有些拖了大半年才付(一般拖2到5個月)、有些支票甚至無法兌現,導致承保公司收不到保費,問題一堆。
 
產險業因此研擬「收費出單」機制,並自2014年起實施。金管會保險局還將「收費出單」納入產險業內稽內控,即產險公司非做不可,不實施就違規。但實施4年後,現在可能因為「保險法」修正,將刪除收費出單的「法源」依據、即第21條。產險業者表示,修法後,可能又會回到4年前,無法先收到車險保費。
 
保險局表示,此次刪除現行條文第21條,但會明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於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即保險公司還是可「另行約定」,例如約定保戶須經核保通過繳交保費後,契約才生效。
 
金管會此次修改「保險法」,共修正13條、增訂5條、刪除2條。修正重點還包括,「增訂」團體保險定義條文(第135條之5至第135條之7),授權主管機關就團體範圍等事項另為規定(即排除適用保險利益)。另外為避免道德危險,明定受益人範圍(為法定繼承人),同時明定不適用本法第105條(即團體保險,不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因為實務上做不到書面同意)。
 
另外,將新增第55-1條,明訂個人2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應提供「契約撤銷權」,保戶可行使契撤權時間,自保單送達翌日起算長達14天。同時2年期以上保單,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審閱期」規定、即保險業不須再提供3天審閱期。
關鍵字:保險金,保費,保險規劃,財產,保險局,金管會,金融評議,產險,強制險,車體險,賠償,富邦產險,泰安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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