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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自己立遺囑,錢想給誰就給誰嗎?

好險網/王永才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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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 是否給誰就誰
張媽媽年輕時就守寡,辛苦育有三個子女,因為老三平時就愛頂撞也不聽話常常讓張媽媽不高興,張媽媽心想以後百年之後遺產不想留給老三,於是找來老大、老二見證,寫了一份自書遺囑,表明房子留給老大,現金與存款留給老二,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民法繼承篇第1138條
依據民法繼承篇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因為張伯伯,已經死亡,故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遺贈」與「特留分」
遺囑「遺贈」與「特留分」間的關係。
何謂「遺贈」?贈與人(張媽媽)以「遺囑表示」,將其遺產之一部或全部,死後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受贈人。
何謂「特留分」?繼承開始時,法律所保障的「應繼分的範圍內」,繼承人未拋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特別保留一定比例遺產數給法定繼承人,不因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遺產而受影響。
 
同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舉例而言,張媽媽的繼承人老大、老二、老三,都是被繼承人張媽媽之子女,老大、老二、老三之法定應繼分,按民法第1144條規定是三分之一,老三的特留分比例,按民法第1223條規定是「應繼分二分之一」(法定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例如張媽媽的財產有:
房子公告價值:3,300萬,定存:900萬,股票:3,00萬,扣除相關扣除額之後的遺產淨值為2,100萬。
特留分計算的問題?即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或遺贈,對於遺產分配之結果,使某一繼承人事實上所繼承之遺產價額,少於法定特留分者,則該繼承人則有特留分權益請求權的發生。
遺產,原則上被繼承人得於生前以遺囑方式,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自由處分之,民法第1187條有規定。
特留分的計算(應得數)=〔(民法第1173條之應繼財產)-(債務額)〕*〔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
特留分「實得數」少於「應得數」,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針對以上財產必須提供一定比例金額給遺產繼承人,如果是人壽保險的理賠金則可以指定,張媽媽想留下給特定財富給特定的人是可以的,根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所以即使不指定受益人,但真的不幸發生意外,理賠金是照著法定繼承人的規則給予。保險法第112條又有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所指定的受益人,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所以沒有指定受益人的關係,理賠金就會被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裡,還會被扣一筆遺產稅。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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