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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配偶免稅額不是想用就用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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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配偶免稅額 以登記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

配偶免稅額以登記年度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申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須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
 
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新婚夫妻在年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指定結婚登記日為隔年的1月1日,在申報前一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不可列報未具結婚效力的配偶,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受罰。
官員舉例,甲君2016年12月31日結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2017年1月1日為為結婚登記日,則婚姻關係亦自106年度生效,縱使僅差一日,105年度仍不得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否則將被剔除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徵稅額外,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所得稅法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課稅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當年度甫結婚配偶的免稅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日期為認定標準,故申報時應詳實核對,避免列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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