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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險

2020/06/21

腰痠背痛居然是乳癌4期 沒病徵投保後確診要賠

乳癌雖然經常是自己發現有異樣才就醫,但不能因此作為保險理賠依據。(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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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戶投保時若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保險公司對於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但所謂保戶已在疾病中者,指的是疾病已有外表可見的徵象,在客觀上不能諉為不知的情況。否則就算保戶在投保時已有疾病在身,如果沒有明顯的症狀,保險公司仍不得主張免責。

有位民眾106年1月16日向遠雄人壽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保額200萬元的重大傷病險附約,1月25日就因腰痠背痛認為腹部有異狀,到醫院腸胃科就診,並經腸胃科醫師建議轉診到同院乳房科。當時乳房科醫師詢問不舒服時間多久,這位民眾答「快一個月吧(指腰痠背痛)」,進一步檢查後雖覺有異狀,但仍無法確定實際狀況。

之後,這個民眾於106 年2 月2 日至長庚醫院,才確診是乳癌第4 期,因此向遠雄人壽申請重大傷病險200萬元,被拒絕。遠雄人壽的理由是,乳癌生長速度雖因人而異,但惡性腫瘤直徑倍增時間平均約為4 至6 月左右,並不會在2 個月即有明顯增長。

遠雄人壽強調,這名保戶左側乳房的腫瘤顯然不可能經10日,就從無腫瘤生長至2 公分以上的大小,並越過第1 、2 、3 期直接發展至第4 期,代表客觀上保戶在投保時已罹患乳癌,符合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的規定。

這名保戶之後告到法院,法官認為,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指的是疾病已有外表可見的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所以,縱使客觀上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已有疾病在身,如要不是已有明顯的症狀,足以讓保戶自己知悉,保險公司仍然不得以保險法第127條主張免責。

另外,各種癌症的發現,不僅須具備一定的癌症知識,也須病患本身對自己的身體所出現各項異狀賦予相當的注意,而個人對自己身體所出現的各種異狀是否能夠即時發覺,與個人主觀上的注意能力有關,因為輕忽或醫療知識不足未能及早發現而延誤就醫的案例並不少見,且乳房腫塊未必均為乳癌的病徵,因此判決遠雄人壽應賠償200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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