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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保證續保」與「不保證續保」 差別在哪?

陳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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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對於投保定期險,最大的疑慮是「第二年是否要重新投保?」以及「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會不會拒絕續保?」,也因為這些疑慮而對定期險心生排斥,其實目前大部分的保險商品都沒有重新投保的問題,只要投保前確認是否有「續保條款」?以及「續保條款」是屬於「保證續保」還是「自動續保」就可以。
 
我以示範條款為例,在條款中找到【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項目,那麼就代表這份保單只要續年持續繳保費,契約即可延續,那麼自然就不用再填寫一次要保書,同時也不用再填寫健康告知書。相對的,在保險法64條的要保人告知義務就是以第一次簽定契約時為準,因此後續續約就不再有任何是否需要告知的問題。
 
對於隔年後繼續投保的規定,大致上分為三類:
 
保證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白話解釋:
只要保戶持續繳交保費,無論是之前申請理賠或是健康狀況下降,只要持續繳保費,保險公司不管任何理由都不能拒絕續保。對保戶而言,這樣的條款是最有利的,因為保險公司沒有選擇權,選擇權掌握在保戶手上。目前除了意外險之外,人壽公司的定期險幾乎都是屬於這種條款。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附約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也就是說如果商品停售了,保險公司依然可以拒絕續保,這樣的條款通常是為了預防錯估損率,例如早年的癌症罹患率遠低於現在的罹患率,造成早年銷售的癌症保單嚴重虧損,所以若商品屬於健康險(醫療、癌症、殘廢)要盡可能避免選擇這類型的條款。
 
不保證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通知續保後,要保人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則本契約視為續保。
 
白話解釋:
隔年續保時,保險公司同意續保且保戶繳交保費,保單才能繼續有效。
 
這樣的條款雖然續保時不用再重新填寫要保書,但保險公司對於續保與否有絕對的決定權力,假設保戶前一年理賠過多、保戶健康狀況下降或是商品停售等等,保險公司都有可能拒絕隔年續保。目前人壽公司的意外險幾乎都是屬於這種條款,而產險公司的所有商品因為金管會不同意銷售保證續保商品,因此目前產險公司不論是意外險或健康險皆屬於「不保證續保」,同樣的盡可能健康險不要選擇這種條款,當商品停售且健康狀況又下降的情況下,要投保新保單是相當困難的。
 
重新訂定契約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以上條款是出現在團體險,團體險與其他險種的續保是完全不同的,契約是屬於每年的新契約,只是年度屆滿重新訂定期約時,行政上為了方便,若對於內容、保費雙方沒有異議,就按照前一年契約直接延續,而無須重新填寫要保書、健康告知書等文件。因此若前一年已經罹患某些疾病,保險公司是否會以「保險法127條」表示「已在疾病」而拒絕負保險責任,這是有很大的疑慮的。除此之外,若以員工配偶的身分附加,離婚後隔年不符投保規則,遭拒保或拒賠。
 
不同的險種適合不同的續保條款
與健康有關的保險,為了避免擔心因為健康情況下降,或商品停售造成拒絕續保後無法投保新契約,當然就要選擇有「保證續保」的條款,因此建議選擇人壽公司的保險商品。而『意外險』是以職業等級來劃分危險的發生機率,幾乎不會受到健康狀況影響投保權益。而且意外的發生機率跟現在的醫療技術進步程度無關,因此保險商品也很少會停售,一張意外險保單銷售20年~30年是常有的事,因此就算『意外險』拒絕續保,大不了再投保別家即可,不需要特別去找「保證續保」的『意外險』商品。至於『團體壽險』因為保費極為便宜,加上壽險保障畢竟隨著家庭責任投保,老年不需要再投保,所以一部份保障由團險來替代也是不錯的做法,下方再幫各位簡單彙整:
 
●健康險(醫療、癌症、重大疾病、殘廢險):選擇人壽公司「保證續保」條款之商品,產險與團險當作額外多出的保障。
●意外險:可以產險、團險商品為主,保費較便宜。
●壽險:以人壽公司「保證續保」商品為主,保費低廉的團險商品拿來當作補強。
 
詳加確認自己投保的保單,是否都符合上列的條款,若不符合趁還健康時趕快調整,以免日後不幸喪失保障時要再購買也已經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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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定期險,續保,保障,保險規劃,保證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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