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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父用躉繳保單節稅 國稅局卻課稅

記者李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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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E劇場/父親費心機幫兒子省2千萬 以為躉繳保費可雙重避稅
保戶買了還本型終身壽險躉繳2千萬,指定兒子為繼承人,還保單質借2千萬出來,欲藉此達到雙重避稅效果,豈知各種跡象顯示其動機仍被課稅。
 
【案例故事】
王老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大股東,資產豐厚,有一次他參加朋友的葬禮,想到人生無常,加上年紀愈來越大,若有一天自己也要離開這個世界,那要繳的遺產稅可不少。
他聽說保險給付是可以免遺產稅的,於是他找了美美人壽的保險業務員小陳來討論。
 
小陳提到,依據遺贈稅法規定,保險死亡給付是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的,不但如此,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也可以自遺產中扣除。
因此,經過一番討論後,他們想到一個辦法。
這辦法就是由王老先生投保美美人壽推出的「快樂平安還本型終身壽險」,指定由他的小孩當受益人,並且用躉繳方式一次繳清保費2千多萬,再利用保單質借方式,向美美人壽借了2千萬出來。
這樣一來,一旦王老先生走了,美美人壽的保險給付,不但可以免稅,借款還可以自遺產中扣除,所以雖然保費比理賠金還高,但節稅效果更高。
於是王先生和小陳等人,就將計畫付諸實現。
 
1年後,王老先生就因病過世了,他的繼承人主張王老先生的身故保險給付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且在遺產總額中主張扣除該筆借款,但國稅局認為這樣屬於故意避稅,故仍必須依法課稅。
家屬經過訴願無效後,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律解析】
保險的目的,在於分散及預防未可知的風險,其中人壽保險更係以人之生命為保險標的,可以避免受益人或家屬生活陷入困境,其社會功能是很高的。
為了避免家屬領到保險金後還要繳稅的窘境,所以法律規定,人身壽險理賠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112條) ,且領取的保險給付也不用計入遺產總額(遺贈稅法第16條9款)。
 
法律這樣設計,目的是在強化保險的信心與提升保險的社會功能,但是這樣良善的立法,是否可能被利用呢?而合法節稅和惡意租稅規避又是如何區分呢?
合法節稅,是指依稅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以正當方式去符合其免稅或減輕稅捐的規定,而達成最終免稅或減稅的效果,屬於合法節稅行為(形式實質均合法)。
而租稅規避,是指納稅義務人為了獲得不當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稅捐稽徵法12-1條)。
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濫用法律規定而利用迂迴作法,來達成某種租稅上的節稅利益,其本質上屬於脫法行為(形式合法實質違法)。
 
本案中,由於王老先生高齡帶病投保,保費高於理賠,且先以躉繳方式一次付清後,再以保單質押借款,這些都已違反一般正常的保險常態,因此法院認為這樣已是屬於租稅規避,而非合法之節稅,故判決認為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課稅並不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81號判決)。
 
也有判決認為,應將保險公司依保單應給付的理賠金不扣除借款,而直接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87號判決)。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台大法律系畢業,擁有律師執照,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
關鍵字:保險金,保費,保險規劃,財產,保險局,金管會,金融評議,產險,強制險,車體險,賠償,富邦產險,泰安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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