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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保險到底怎麼節稅?4重點一次看!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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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國人資產配置的避風港,談到保險規劃,很多人對稅務會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最常聽到的就是「保險金3330萬元」內免稅。
但是,節稅的議題相當龐雜,所牽涉的相關法律又多,並不是所有保險金都能算在這3330萬元內。因此,以下統整相關的稅法規定,一次向保戶說明清楚。以免保戶想節稅不成,反而要補稅,甚至是罰款。
 
一、保險法「不列入遺產中計算」規定
因為依照《保險法》第112條的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但是這一條文常被民眾誤解,因為依這一條可以節稅的重點有:

 
1.死亡的人必須是「被保險人」,而不是「要保人」。若死亡的是要保人,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所有,這筆錢還是要列入當事人的遺產中計算,無法享有任何節稅效果。
2.要保人有「指定受益人」。也就是說,如果要保人在受益人一欄空白,依此法無法享有「死亡給付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中計算」。所以,要保人在投保時,一定要在「受益人」欄「指名某一人或幾人」,或是直接寫「法定繼承人」,才能夠符合並享有一定的保險節稅效果。
 
二、「個人最低稅負制」規定
依照《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2款的規定,特殊條件的保險給付,必須計徵基本稅額。整理重點如下:
1.民國95年1月1日之後的保單
2.受益人≠要保人。
3.限年金險人壽保險
4.「生存給付」須全數計入,而每一申報戶全年的「死亡給付」333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的金額則要計入。
 
三、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規定
目前依照《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每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有2.4萬元保費的「列舉扣除額」可以運用,以降低所得稅負擔。但只限於以下的條件:
1.只限於「人身保險(包括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旅平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保」與「軍公教保險」5項,並不包括「產業保險」,像是車險、住宅火險…等。
2.可列舉扣除的人,只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其他「旁系親屬(例如兄弟姐妹)」、「非撫養親屬(例如子女已成年,且已獨立報稅)」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都不得列舉扣除。
3.商業人身保險只限於「合法保單」,若是政府未核准的地下保單或境外保單,都不能列報。
 
四、財政部「實質課稅原則」
事實上,就算投保的保戶,能夠順利掌握以上的節稅關鍵,一旦違反了財政部「實質課稅原則」,之前為節稅而買的保單,都將「通通失去節稅功效」。
因為根據財政部在民國102年1月18日所公佈的「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函」內容,已詳列出「保險實質課稅」的8大樣態如下:
1.身故前密集投保。
2.鉅額投保。
3.躉繳保費。
4.短期密集投保。
5.保險給付相當或低於已繳保費。
6.重病投保。
7.高齡投保。
8.舉債投保。
其中的「短期」、「密集」與「鉅額」的認定,主要還是在國稅局,但一般來說,被繼承人身故前2年所買的保單,會被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計算。

新聞摘要及連結:保險商品無疑是國人資產配置的避風港,談到保險規劃,很多人對稅務會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最常聽到的說法就是保險金3,330萬元內免稅。經濟日報
關鍵字:防癌險,癌症險,新防癌險,金管會,新法規,保費,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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