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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不是被保險人「躺在床上」,失能險就會理賠!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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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引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曾有的一件案例指出,一名失能扶助險被保險人因腫瘤進行手術,但術後出現嚴重併發症 ,於一個月內過世;家屬主張手術後至身故期間符合失能要件,向保險公司申請失能相關保險金。
 
但評議中心卻認為,這位保戶手術後的病況,仍在病程的持續發展中,屬於「生理嚴重損傷進展至死亡動態式之必經過程」,不符合「失能須經6個月治療後,且症狀固定」的要件,也不能立即判定符合失能的狀態,所以,評議結果認為保險公司「不用理賠」。
看到這裡,值得保戶注意的重點,首先是「有關6個月後」的時間認定限制。
 
以「失能(扶助)險(原名為「殘廢險」或「殘扶險」)」為例,在保單條款「殘廢等級表」附表最後的「附註15-1」中,都有下列說明:『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另以被稱為「類長照保單」之一的「(定期給付型)特定傷病險」為例,在其保單條款「名詞定義」中的「特定傷病」中,都會特別指名不同特定傷病的「等待期間」。例如腦中風是「事故發生後6個月後」、(嚴重)急性心肌梗塞是「發病90天後」、阿茲海默型失智是「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中3項以上,並持續6個月以上」、帕金森式症則是「藥物治療1年以上無法控制,且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中3項以上」才行。
再以「長期照顧險」為例,不論在「生理功能障礙(失能)」或「認知功能障礙(失智)」的認定上,都有「經診斷確定達6個月以上」的字眼。
 
當然,以上只是一般時間上的認定,除非醫師能夠即刻判定被保險人「失能」,否則,被保險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後「超過6個月」,才能符合相關保單裡的理賠定義。
 
其次的重點是:被保險人須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失能」定義。
 
第三個重點是:被保險人確定符合「失能」定義之後,還要能繼續生存。因為以上3類保單的領取各項定期保險金定義中,都有「於診斷確定日後保單周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合失能狀態)時,按期給付保險金」,或是「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仍生存證明文件」等的規定。
 
從以上說明中,正好可以給保戶及業務夥伴們一個重要提醒:在「魔鬼藏在細節裡」,民眾在投保前,一定將保單條款從頭到尾「看個仔細」,而保險夥伴也應該向保戶,針對以上的定義一一解釋清楚才是。
 
新聞摘要及連結:躺在病床上不能動,有投保失能扶助險,就能領取失能保險金理賠嗎?誤會大了。保險專家表示,啟動失能險理賠前需要經過六個月治療,甚至需在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仍生存;彌留是邁向死亡的過程,不符合失能保險理賠條件,如果以病危在床申請失能險理賠,結果可能會令人失望。經濟日報
關鍵字:理賠,權益,保戶,保險知識,失能,定義,身故,保險金,昏迷,截肢,重大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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