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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契約撤銷期將改為14天 二年期以上保險適用

記者孫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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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期與契約撤銷權
困擾壽險市場8年之久的「3天審閱期」爭議,有望解套。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此次修改保險法,將新增第55-1條,明訂個人2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應提供「契約撤銷權」,保戶可行使契撤權時間,自保單送達翌日起算長達14天。除一舉提高保險契撤權法律位階,還拉長天數,比原先3天審閱期加10天契撤期還多1天。
 
「審閱期」規定,源自消保法第11-1條,行政院消保會據此要求金管會公告保險業須適用。但當年的保險局不願做「官方」公告,反而要壽險公會訂定低位階的「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保險業因此自民國99年起適用「3天審閱期」規定,但8年來爭議不斷。
 
因為根據該自律規範,壽險公司只在銷售「傳統壽險保單(例如終身壽險)」時,才須提供保戶「3天審閱期」。因自律規範未要求「投資型保單」也須適用審閱期;也因此,幾乎沒有一家壽險公司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會提供保戶3天審閱期。
 
備受業界矚目、纏訟7年的康健人壽投資型保單爭議案,一、二審時,康健都勝訴。三審時,最高法院主張,壽險公司未提供保戶「3天審閱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更一審時,保戶又勝訴。康健人壽已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至今未宣判。壽險業擔心,若公司最終敗訴,其他保戶援引判決且都主張買投資型保單時「未被提供審閱期」,此舉將危及投資型保單「有效保單」契約穩定性。
 
3天審閱期,是指購買保單前,先拿回保險契約「看3天」,此時因尚未「簽約購買」,3天審閱期內發生保險事故,壽險公司不用賠。但「契撤權」,是指「要保人(付保費者)」,在保單送達翌日起算10天內(目前作法),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單向壽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學者說,保戶在10天內行使契撤權,壽險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費,且契撤期內的保險事故,因保戶已繳保費,壽險公司須負起理賠責任,契撤權無疑對民眾更有保障。
 
保險學者說,國外保險市場多不會「同時提供」保戶審閱期和契撤期,現行有了10天契撤再加3天審閱做法,無異畫蛇添足;此次保險法修正,讓契撤權「入法」,一舉強化保險契撤權法律位階,排除消保法適用,且拉長保戶考慮契撤天數,也加強對保戶保障。保險局表示,修法後,保戶購買保險期間2年期以上所有台、外幣傳統型及投資型保單,都可在14天內行使契撤權,但短天期的旅平險,1年期醫療險、意外險及團體險,仍適用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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