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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人走錢帶走!?政策下的退休金保衛戰

好險網/曾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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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婚姻有困局 公務員快打算
有公務(教職)員身分,並且現在正身處婚姻困局的人,可能得趁早做個打算了!
新版的公教人員年金改革將於7月上路,新制中納入離婚配偶請求分配退休金的權力。

考試院會通過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條文中納入離婚配偶退休金的分配。規定「分配比率以公務人員與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的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休年資比率的1/2計算。」

結婚超過兩年 可領到前配偶退休金
白話地說,也就是婚齡超過2年而離婚的前配偶,將可按比例分配到對方的退休金!法規舉例:
某甲任職公務年資30年,期間與前配偶婚姻存續10年,婚姻關係占年資比率1/3,按比率1/2分配,前配偶將可領走某甲的1/6的退休金。
 
三大評估點 保衛未來退休金
由於過去並沒有這項規定,受災戶哀嚎之前,還可先確認一下自己,是不是真的「大不幸」:
1. 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才適用此規定,新規定不溯及既往。
2. 目前只有公務員的退休金要分配給前配偶,勞工退休金沒有這樣規定,若前配偶領有勞工退休金或是軍人,就不可以請求分配領公務員配偶的退休金。所以,從法規舉例來看,某甲的前配偶必須是公務員或是沒有工作的人,才可以拿到某甲的退休金。
3. 如果某甲的配偶是有重大過失的,例如外遇或家暴,某甲可以向法院主張減少配偶的分配比例,法院甚至可以裁定將比例減少到零。
 
現職公務員人數近35萬
根據銓敘部的106年底統計年報顯示,目前在各公務機關任職的公務員人數達349,676人,概況表如下:
106年在職公務人員人數表
資料來源:全國公務人力資料庫
 
法定財產制亦有 剩餘財產分配制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新法讓大家注意到離婚配偶的權益,事實上,一般來說,夫妻若沒有去辦理「分別財產制」,就會採用「法定財產制」,這也是大多數的夫妻現況。
根據民法1030條之一規定,就是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必須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制 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
分配的方式是,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要從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如:
某甲剩餘財產300萬,某甲的前配偶剩餘財產100萬,某甲的前配偶可以請求200萬的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00萬。而當某甲離婚時,某甲的前配偶就可以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

而且,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也就是離婚)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必須在兩年內行使,不知的財產差額必須在五年內行使。所以某甲的前配偶可以在離婚兩年內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若某甲有惡性脫產行為是前配偶所不知情的,可以在五年內行使這樣的權利。
 
 
資料來源:台灣台南地方法院銓敘部、公教離婚配偶依比率分退休金 不溯及既往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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