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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保單更改要保人,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好險網/公孫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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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觀點:

許多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但保險繳費期間時常達10-20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一但將要保人變更他人,會被認為是移轉保單利益,屬於贈與行為,國稅局表示,若當年度贈與總值累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案例說明:
小明於95年間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儲蓄型保單,每年繳納50萬元保險費,105年因子女長大有能力負擔保費,小明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且未申報。
 
法條規定:
依保險法第3條等相關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小明選擇將其享有之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子女,已符合贈與要件,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即屬贈與行為,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計算贈與財產之價值及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處理方式:
因該保險契約變更日的保單價值為52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小明未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贈與稅30萬元外,還處以罰鍰。
 
 
最後特別提醒,保單如有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受益人已領取保險給付者,在稽徵機關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另若保單尚未滿期,受益人尚未領取保險給付,可衡酌相關稅負是否變更受益人為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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