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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已決定要離婚時,就應該一起來處理財產事宜,張先生與張太太他們在結婚五年後與有一兒一女,因理念不合而決定協議離婚,但因為張太太在這段婚姻期間喜愛透過保險理財,到底他們買的保險該如何處理?
財產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保單若為婚後投保,則為要保人財產,保單內如有現金價值,這些婚後所投保的保單價值就會列入婚後財產總額計算。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會就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的剩餘部分,其中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另一方請
保戶未提出申請,保險公司並不會知道保戶的婚姻狀況,即使保險公司知道也無權變更,所以保單受益人更不會因離婚而失效,因此如果忘記變更受益人,未來申請理賠時,理賠金可能是由前妻或前夫所獲得;若是身故受益人是未成年的子女,日後理賠金可能被監護人不當挪用。而要保人部分,若是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即便要保人持續繳納保費,但因沒有變更要保人,則被保險人就無法行使要保人的保單權利。
舉例來說,夫妻離婚後,妻子忘記將要保人改成自己,未來想要辦理保單借款、更改受益人,還是得找前夫簽名同意,為避免日後夜長夢多,離婚後還是更改要保人較保險。
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保障利益表
萬一離婚後未變更要保人,導致被保人對自身安全有疑慮時,也可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二項,不同意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該張保單。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所以應該一併思考如何處理保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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