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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會計師揭「保單節稅地雷」 要保人、被保險人一招安排最省稅!

會計師提醒投保前應該先充分了解保險的課稅原則,才能充分發揮最大效益。(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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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保險一直是很多人偏好的傳承工具,然而面對琳瑯滿目的保險商品時,常常不知該如何挑選,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張智揚表示,常發現很多客戶的投保方式有誤,除了沒有達到預計的節稅效果,還可能額外衍生更多稅負,因此,在投保之前應該先充分了解保險的課稅原則,才能充分發揮保險的最大效益。

保險的基本精神,就是透過定期(或一次性)的保險給付,當被繼承人(即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時,藉由保險理賠金保障家人未來的生活,來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因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給付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但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除免納所得稅外,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因此,若是安排得宜,將部分資產投入保單不僅可節省未來的遺產稅,在保險給付時亦可大幅降低可能衍生的所得稅。

在保險的基本關係中,要保人是保單資產的擁有者,被保險人是保險給付條件約定的標的,而受益人是保險給付的對象。實務上常見因混淆而發生保錯的情形。

許多長輩誤以為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就是幫子女投保,卻又擔心子女會隨意解約或變更受益人,故以自己為要保人,然而當長輩身故時,因被保險人尚在世所以給付條件尚未達成,但因保單屬於長輩的資產,仍要計入長輩的遺產課稅,導致不僅沒有達到節稅效果,子女也拿不到保險給付的情形發生。

此時,若在投保時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關係對調,當長輩身故時,因符合前述被保險人身故時的人身保險給付,除免納入遺產外,且由於要保人及受益人均為子女(同一人),縱使超過3,330萬元,亦無前述要繳納最低稅負的情形。但若是由長輩代繳保費,因要保人為子女,要注意每年合計的繳費金額是否有超過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度(111年起為244萬元)

然而,若發現保單有保錯的情形,也不要貿然進行要保人變更,這樣反而會因保險資產無償移轉,直接衍生要繳納贈與稅的情形。此外,由於現在保險商品多元,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標的發生的收益部分,按規定不屬於免稅的保險給付,應視其收益性質併入要保人的所得課稅

張智揚提醒,保險商品運用得當,確實有節稅及幫子女預留稅源之綜效,但在投保前,最好考慮投保目的,並了解不同保險關係安排的課稅原則,必要時應與稅務專家充分討論,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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