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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駕駛普遍會投保的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都是保障事故後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賠給對方」,想要加強自己的人身保障,可以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但駕駛人傷害險附加於第三人責任險還是強制險,保障範圍大不相同,規劃保單時務必了解清楚再下手。
曾姓婦人2018年時向產險公司投保車險並附加駕駛人傷害險附約,保險期間為1年,約定在附約有效期間內,騎乘被保險機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死亡或殘廢時,產險公司應依約給付死亡或殘廢保險金200萬元。
曾婦在保障期間內騎車發生事故,經治療後致成左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符合給付比例為40%的殘廢程度,要求產險公司給付保險金80萬元(200萬元×40%)、傷害醫療保險金6萬元、自費骨板醫材費2萬元,共計88萬元。
曾婦一直認為自己的駕駛人傷害險附約是附加於第三人責任險,但她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時被拒賠,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是「附約係附加於強制責任險」,不保障二車以上的交通事故。曾婦認為保險公司以「並無保障缺口」為由拒絕理賠請求,是變相限縮保單承保範圍,逃避應負的契約責任。
保險公司反駁,曾婦投保附約的契約名稱為「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可認定所附加的主契約為機車強制責任險;附約第1條承保範圍已明定對於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死亡、失能或受有體傷時,保險公司依約定負賠償責任。但曾婦發生的事故是與另一輛機車碰撞的交通事故,並非僅涉及被保險機車的單一機車交通事故,非該張附約的承保範圍。
判決書記載,保險附約第1條已訂明承保範圍是對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對受益人負賠償責任。
至於何謂單一機車交通事故,保險附約雖無明確約定,但考量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的立法目的,是在保障車禍導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時的被害人求償權益,因此當兩車相撞時,駕駛人如受有體傷,可向彼此的強制汽機車責任險請求賠償,並無保障漏洞。
但是,如果交通事故是被保險人駕車自撞,因沒有對方的強制責任險可供求償,被保險人所受的人身傷亡只能自行承擔,而為保障缺口,因此設計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的附加駕駛人傷害條款,讓被保險人在未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仍能就體傷、死亡損害獲得賠償,以減輕被保險人遭遇意外的財產負擔。
曾婦發生的事故是與另一名騎士發生擦撞,不屬「單一機車交通事故」,一、二審法院皆認為,因這場事故不屬於保險附約承保範圍,曾婦不得請求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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