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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疫情衝擊下,勞動部推出勞工生活補貼方案,有無投保「就業保險」為資格審查要件,不少勞工在要申請補貼時,才發現老闆根本沒幫自己加保,與3萬元紓困金擦身而過,勞保局也因此發現許多老闆沒為員工加保的違規案件。
勞保局統計近年就業保險裁罰案件,2019年因就業保險未加保而裁罰的案件有2,690件,2020年疫情後,激增47.9%至3,979件,今(2021)年截至11月23日止,已有3,119件裁罰,已逼近去(2020)年全年。
「就業保險」在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可提供勞工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無論全時或部分工時員工,雇主皆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所僱用的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符合下述2點資格的勞工,均為就業保險強制投保對象,在受僱期間,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
1. 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保養老給付的本國籍受僱勞工
2. 依法在臺工作的新住民:指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受僱工作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就業保險適用範圍,不以辦理商業登記的事業單位為限,依《營業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辦理登記的事業單位,如:民宿、補習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也屬就業保險強制加保單位。
另外,新住民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惟因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定特定要件(如:因依親對象死亡、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等),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仍是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
除失業期間有保障,就業保險還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健保費補助等,對於勞工的薪水短缺可以獲得部分補償效果。
勞動部提醒,勞工朋友們在獲得工作的同時,也別忘了留意雇主有無依規定,在到職當日辦理就業保險加保作業,以保障自身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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