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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意外險】登山高山症、路跑猝死賠不賠?

好險網/公孫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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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即將到來,許多人計畫出遊,隨著出門的時間愈長和活動愈多元,意外風險發生的機率也隨之增加。由於意外險保費低廉,因此人人幾乎都有意外險,卻往往在事故發生後,才發現是保單的除外責任,無法獲得理賠,因此民眾須釐清「事故定義」與「除外責任」以確保權益。
 
以近年熱門的路跑和登山活動來說,過去也有多起意外傷亡事件傳出,但深究其原因,大多是因為民眾患有自己未曾察覺的「潛在疾病」,尤其外在環境過於悶熱、氧氣稀薄、水分缺乏時,便容易引起心臟或血管等自發性疾病的發生,而因此摔倒造成身體的損傷,如無法於第一時間獲得醫療救援,便可能喪失生命。
 
上述案例雖然看似是「外在環境因素」以致於身體不適,但其主力近因還是因為民眾身體的「自發性疾病」所導致,因此,以意外險所定義的「非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來看,保險公司會出現不理賠意外傷亡保險金的依據。
 
意外險顧名思義就是保障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害,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所稱之意外傷害,乃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而言。
 
該意外傷害之界定,在有多數原因競合造成傷殘或死亡事故之情形時,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則」,以是否為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在原因以外之其他外來性、突發性 (偶然性) 、意外性 (不可預知性) 等因素作個案客觀之認定,並考量該非因被保險人本身已存在可得預料或查知之外在因素,是否為造成意外傷殘或死亡事故之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 (即是否為其重要之最近因果關係) 而定。
 
意思是說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原因有二個以上,而每一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且未中斷時,則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之原因,即為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之主力近因。
 
舉例來說,如果高山症導致後腦撞擊地面死亡,此時有兩點關鍵因素會影響理賠
1. 高山症是否僅為死因之貢獻因素(指對死亡有加速及促進之因素),非主要有效而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
2. 因空氣稀薄、氣壓下降所致之高山症死亡事故,得否謂不具有外來性、偶然性、不可預見性。
 
還有一個案例,是有人跑馬拉松不幸猝死,高等法院認為當事人於參與路跑前之心臟功能檢查正常,另無其他不適於參與路跑活動之身體因素存在,卻於完成賽程時發生嚴重之熱衰竭、熱崩潰症狀導致猝死,認為該事故出乎一般預料之外,應該認當事人係因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致死,保險公司應該給付保險金(100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因此由此可知意外險賠不賠,關鍵在保戶本身是否有疾病。
 
另外,實務上保險的「意外」必須要針對事故本身是否屬於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做為判斷,不會僅單以死亡證明書勾選之死亡種類進行認定。
 
因此,意外事故發生時,除了釐清事故定義與除外責任之外,建議民眾可考慮投保醫療險,由於該險種理賠條件並不限於疾病或意外的原因,凡符合醫療的狀態且排除除外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就會支付理賠金。
 
新聞摘要:民眾熱愛的路跑活動,若遇到意外猝死事件,意外險賠嗎?保險公司表示,理賠關鍵在於2個條件,一是非疾病引起;二是非故意挑戰體能極限。透過實際個案,更能確保自身權益。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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