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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險網/新聞編輯中心
根據統計,台灣目前農地面積約79萬公頃,而自從政府大幅鬆綁農地管制政策之後,農地在稅賦上就比一般土地有很高的節稅優惠,有不少人就利用購買農地合法節省遺產稅,但是利用農地節稅後還要注意那些細節,才不會讓節稅規劃變成一場空呢?
案例內容
林先生已經72歲了,他聽說農地繼承將來可以免遺產稅,於是他花了1億元陸續買了許多農地,在他過世之後,他兒子小林在申報遺產稅時,這些農地果然都不用繳一塊錢的遺產稅。
小林算過,如果這些買地的錢留成現金,算起來遺產稅要多繳1千多萬,不過他自己對農地耕作沒興趣,因此就在繼承後2年多就把農地都賣掉了。
1個多月後,國稅局通知小林要把這些土地轉回他名下,否則就要補繳遺產稅1千多萬,他很吃驚,農地已經賣掉了怎可能轉回?而且農地不是說好免稅,怎麼還要補繳遺產稅?
法律解析
根據熟悉遺贈稅及遺產法令的劉韋德律師表示,台灣農地自從買賣自由化之後,交易比以前頻繁很多,流通性其實與一般土地並無太大差異,但農地的優勢在於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在稅賦上的節稅效果是一般土地無法比擬的。
劉律師指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二項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一項六款等規定,農地只要有供農業使用,在繼承時都可以免徵遺產稅,因此若是在做遺產稅規劃時,將部分現金資產轉換為農地,並且繼續保持農用狀態,不論將來這些農地的價值多少,一律都可以免徵遺產稅,對於高資產人士來說,的確是一項節稅的好標的。
但當初設計農地免稅的政策,主要是為了獎勵繼承人能夠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所以為了防止繼承人於享受免稅優惠後卻違規使用甚至廢耕,以致失去租稅獎勵目的,因此在遺贈稅法第十七條一項六款本文後段有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由於條文僅規定「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並未規定將農地賣掉是否要補繳稅賦,形成法律漏洞,因此繼承後五年內將農地賣掉,是否要應追繳原本應納的遺產稅,就有爭議。
財政部認為,由於繼承人已將農地賣掉,客觀上已經不可能於該地再作農業使用,因此已經符合該法立法目的,所以於89年時發布行政解釋認定,所謂「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包含承受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況(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890453990號函)。
劉律師分析,為了避免有些人在年老、重病臨終前故意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業用地,享受繼承或贈與等移轉免稅之優惠後,再由繼承人或受贈人隨時將農業用地出售取得現金,致農業用地淪為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工具,因此財政部該項解釋確屬適當,不過財政部利用解釋方法要人民補稅,還不如直接修改遺贈稅法第十七條一項六款,會更符合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
劉律師還提到,財政部也有人性的一面,所以財政部在91年時又說,規定如果在列管五年內經初次查獲繼承人有將農地移轉情形,會先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才會核定追繳免徵的遺產稅(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
劉律師最後提醒,繼承人在繼承農地後若未滿五年就要出售,可以先用簽立買賣預約或定金契約的方式,等滿五年後再簽立買賣本約和過戶,這樣就不會擔心要補繳遺產稅了。
《好險網》特邀劉韋德律師與讀者分享遺贈稅專業見解,劉韋德律師畢業於台大法律系,86年律師高考及格,為777遺囑產生器APP發明人,擅長遺囑撰寫、遺產繼承、不動產等相關案件,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
劉律師免費諮詢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限不動產糾紛、遺產繼承、婚姻等相關案件);更多遺產知識請上777遺囑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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