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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紀佳妘
苗栗106年6月發生一起車禍,導致後載乘客死亡,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9月賠償遺屬逾202萬元,但認為該名駕駛有過失,因此代位向他請求償還補償金,不過法官認定,已超過2年求償時效,所以判該基金敗訴,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一名張先生106年6月6日駕駛農耕車時,路過苗栗縣通霄鎮梅南里產業道路,由於農耕車左後輪突然歪斜脫落,導致後載的張姓乘客頭部重創,送醫後不治死亡,由於該肇事車輛不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因此遺屬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補償。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於106年9月7日賠償遺屬逾202萬元,不過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認為是張姓駕駛過失,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後載乘客死亡,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代位向張姓駕駛請求償還補償金逾202萬元。
不過,張姓駕駛則主張,早在106年9月7日將所有補償款付給遺屬,儘管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曾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已於108年8月27日兩造合意停止訴訟,且沒有持續訴訟而視為撤回,因此依民法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是以前件起訴未生中斷效力,但本案卻遲至109年才向法院聲請調解,顯逾2 年時效。
苗栗地方法院經查後,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6年9月7日理賠後,取得代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然於108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同年8月27日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由於經4個月未繼續訴訟,因此法院於今年1月9日通知視為撤回,而不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判決書也提及,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若在訴狀送達時起6個月內,也就是108年12月25日另行起訴者,時效應視為於訴狀送達時中斷,不過卻在109年5月6日才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另於9月18日起訴,顯然已超過2年求償時效,因此駁回訴訟,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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