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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無心肺病史車禍突心肺衰竭猝死 意外傷害險要賠

駕車突猝死的理賠原因常有爭議。(示意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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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民眾駕車時突然心跳休止猝死,而且死因是「心肺衰竭」,只要先前皆無心肺疾病的病史,保險公司又不能證明是因自身內在疾病造成猝死,就可認定是因為駕駛汽車所致,保險公司不能拒賠傷害險。

一位以計程車為業的王姓民眾,民國107年12月,遭國道公路警察發現駕車停靠在高速公路旁,當時車子仍在發動中,但前兩輪均已爆胎,車身有些許與護欄擦撞的痕跡,現場留有200公尺以上胎痕,王男已無生命跡象,經送往醫院施以急救後仍宣告不治。王男生前有投保富邦產險車險附加傷害險,於是他的家屬事後便向富邦產險提出200萬元的意外傷害理賠金。

根據醫院出具的急診病歷摘要記載,王男是「因心臟血管系統心跳停止(非外傷),無人目擊的心跳停止、高速公路自撞護欄」;檢察官相驗結果則認為,王男死亡的直接引起原因為心肺衰竭。

富邦產險因此認定,在無任何撞擊受損痕跡下,王男應在護欄擦撞前,已因疾病或服用藥物發生暈眩、休克或肢體障礙,不是交通事故的傷害所致,不符合保險的意外傷害,所以不予理賠。

王男家屬無法接受,告上法院認為,王男雖已年屆65歲,但生前並無任何與心臟及肺部有關的疾病史,事故是基於突然的車禍發生,以致心肺功能無法負荷產生猝死結果。檢察官的主要職責是訴追犯罪,若無犯罪嫌疑,通常對事故發生的原因不予深究,相驗屍體證明書並無絕對效力說明是否符合「意外」。保險公司若抗辯非屬意外,就應該負證明之責。

最後法院依經驗法則判定,王男發生的事故通常是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的突發事所致,難認定是因為疾病所致,若富邦產險堅稱非屬意外,就應反證王男是因自身內在疾病如器官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造成猝死,但因富邦產未提出相關證明,所以應賠付傷害保險金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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